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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L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最大诚信原那么的主要内容。答:最大诚信原那么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老实与信 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 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 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 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 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另一基本内容。
2、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 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局部不投保保 证等。而默示保证那么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 船货合法性保证等。2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答: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主要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其中 海上风险又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异常的自然 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并不 是
3、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浪击落海、洪水、地震。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一般是指外 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该事故不仅局限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 陆地上。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火灾、爆炸、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触礁、失踪等。(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1) 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风险为一般外来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生 锈、沾污、串味、淡水雨淋、受热受潮等。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 原因所造
4、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3 .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答: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 物的共同平安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 殊费用。由此可见,共同海损包括两种情况: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1)必须确 有危及船、货共同平安的危险存在,不能凭主观判断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的。所谓有意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 的,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而非某种意外损失。(3)牺牲和费用均须是特殊的。 假设为了履行运输合同而作出的正常牺牲或费用不在共同海损之列。(4)处置必
5、 须合理。这里合理系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既 是有成效的,又是节约的。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所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局部损失。 单独海损是由意外发生的事故而非人为有意行为所引起的,它只能由遭受损失的 一方单独负担此种损失,或者应向对引起该种损失承当责任的人(如承运人)请求 赔偿。与共同海损相比拟,单独海损的特点是: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局部损失;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当,但其可根 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1)含义不同。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 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
6、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局部损失。共 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 了共同平安,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2)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即单独海损是 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那么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 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3)承当 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如由于驾驶人员 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货物被窃、焚毁等),由各自利益方承当,如 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当(只涉
7、及标的物的灭失或损 害,不包括任何费用)。而共同海损的损失,那么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 比例共同分摊。(4)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共同海损费用 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 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 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4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解除。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之所以可自由转让,就在 于货物一经启运,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就失去了对货物的直接控制,被保险人的
8、变更对运输途中的损失风险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惯例和 法律,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此时保 险单的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变化。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假设采 用CIF方式成交,每一单交易都会产生保险合同的转让。卖方负责投保货物运输 险,并经背书将全部单据转让给买方。如果投保的货物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损、 货差,买方有权凭卖方转让给他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 经过转让为由而拒绝赔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时,如发生保险费交付问 题,受让人和被保险人应负连带责任,保险人既可以向受让人收取保险费,也可以 向被保险人收取保
9、险费。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例如我国海商法 第229条规定,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 付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解除。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出现了 一些特定的情况,可以解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儿类:(1)自然解除,即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保险标的没 有遭遇任何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或者保险标的虽然有损失,但造成损失的原因 不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这是绝大多数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2)履约,即在 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保险标的遭遇到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 同给予了赔偿。(3)违约,即
10、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使保险合同实际 无法履行,造成合同解除。(4)欺诈,欺诈的表现形式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5)重大变 更。(6)双方约定。5 .简述国际货物联运险的主要保险利益人。答:多式联运保险中,在以集装箱进行多式联运时,保险利益所涉及的范围有所扩 大。主要的保险利益人归纳如下:(1)海运经营人。如果集装箱由船公司拥有,那么由船公司进行投保,包括延长集 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业务中,单独的 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2)陆上运输经营人。通常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公路承运
11、人、铁路承运人等,其 为货主提供联运服务时,通常都由自己对集装箱进行投保。(3)租箱公司。在选择租箱运输时,都应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较为实际 的做法都是由租箱公司继续其保险,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4)第三方责任。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 还有可能对第三方引起法律责任。由于对第三方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 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第八章1.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如何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服务贸易有哪些特征? 答:(1)服务贸易总协定按照服务的提供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跨境 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1)跨境提供。从一成
12、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 “服务”过境,通过电信、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 环境下那么一般无须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本国 病人到外国就医、外国人到本国旅游、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等。3)商业存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 务。它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 它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允许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另一成员方境 内投资设立机构并提供
13、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该机构的服务 人员既可以从提供商母国带来,也可以从东道国雇佣。例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 酒店、建零售商店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等。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的实体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 商业现场提供服务。进口方允许个人入境来本国提供服务。例如,外国教授、工 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体服务。(2)特征:1)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2)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国际性。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4)服务贸易市场具有高度垄断性。5)贸易保护方式更具刚性和隐蔽性。6)7)2.试分析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展现状O服务贸易的惯例、约束具有相对灵活性。 营销管理具
14、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答:(1)金融服务进口增速放缓,逆差情况得到改善。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金 融服务贸易主要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而国内金融服务机构数量少且很少开拓 国际市场。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对外贸易中,进口贸易占比拟大。随着我国金融 服务贸易的不断开展,其规模从2000年的1. 78亿美元上升到2018年的54亿美 元,增长29倍多,总体呈波动中增长态势。2018年,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仅占服 务贸易总额的0.70%,但从增长速度而言,2000年到2018间的年均增速到达 34. 4%o从金融服务贸易规模来看,贸易规模除2007、2008、2011年有所下降以 外,整体规模呈不断增长态势。从金
15、融贸易净额来看,2000-2015年期间总体呈 贸易逆差状态,2006年贸易净值达-7. 46亿美元的历史峰值。自2015年起,金 融服务贸易逆差额呈逐渐缩小态势,随后三年实现了连续三年的贸易顺差。从金 融服务贸易增速来看,2000年到2018年期间整体呈现前期平稳增长、后期快速 增长态势。其中,进口增速整体同出口增速相似,在2007-2008年出现同时下降 态势,而2010年到2018年进出口规模呈现出先扩大后缩小态势,而进口增速下 降,并逐渐实现贸易净值正增长。(2)贸易占比不断增长,提升空间较大。在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中,金融服务贸 易虽总体占比拟低(除保险贸易及相关业务),2015年占比仅
16、为2.5%,这说明 中国金融服务行业虽在规模上有所扩大,但在整个服务贸易行业中的竞争力仍有 所缺乏。首先,从金融服务贸易规模的变化来看,其贸易规模在波动中不断增长。 依照入世承诺,我国近年来逐步开发金融市场,而金融服务贸易规模快速增长, 由2000年的1. 78亿美元增至2018年的54亿美元。但由于中国金融业仍位于起 步阶段,存在稳定性较差,贸易规模的增长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其跌幅在2015 年到达52.48%。而2010年那么有152.30%的涨幅。其次,从贸易比重变化来看, 金融服务贸易在我国服务贸易及进出口贸易中的所占比重也呈总体增长态势。在 我国服务贸易构成中,金融服务贸易的地位在逐
17、步提升,其占比由2000年的0. 27% 增长到2018年的0. 70%,累计增长2. 6倍。但在此期间,金融服务贸易在服务 贸易中的比重并非稳定上升,在2000年到2009年间整体呈上下波动态势,除 2006年增幅到达137. 16%,占比到达0. 54%之外,服务贸易占比整体低于0. 5%。 2010年到2018年期间,除20n年和2015年出现显著跌幅之外,其余年份均呈 正增长态势,且服务贸易占比在下跌次年就迅速回升。(3)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保持 快速增长,而进口额那么相对放缓,而其贸易总额和地位也稳步上升,但国际竞争 力水平仍有待提高,金融市场开展仍然不够稳定,其国际竞争力同国外兴旺国家 相比仍有较大距离,而国际市场份额占比拟低。从国际竞争力水平来看,我国同 英美等西方兴旺国家相比呈两级分化的特点。西方兴旺国家金融服务竞争力大幅 领先于我国,特别是英美两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占比拟高,两国占比之和到达40% 左右。相对而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占比未超过1%,这主要在于我国在国际金融 市场的地位同英美两国相距甚远,反映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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