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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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 - 6 - 页乡(镇)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甲方(企业方): 乙方(工会方):甲方首席代表及职务: 乙方首席代表及职务: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改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由乡(镇)工会联合会和乡(镇)工商业联合会分别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对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乡(镇)所有企业从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企业单独签订的集体合同(
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企业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工资及职工福利的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风险挂钩。企业制定、调整、实施涉及工资分配制度等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方案,应听取工会意见。制定、调整涉及工资分配制度等职工权益的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1、企业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在每月15日前,以
3、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上个月的月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2、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80%。3、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4、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实行经济处罚时,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经过双方协商,乡(镇)201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
4、工资增长机制企业以本合同规定标准为底线,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内黄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内黄县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本区域所辖各企业2012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 %。(或:根据本乡(镇)2011年各企业经济效益实际,双方协商2012年度员工工资标准维持2011年的水平。)第七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2、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障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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