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检察监督探索与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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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检察监督探索与创新【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裁判执行工作面临“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检察机关监督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本文结合近年来临沂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尝试,深刻剖析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应对新时期立法和司法难题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执行监督的相关做法,以期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正文】引言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法治进程的进行,在民事审判和执行中,一些局部矛盾首先突出出来,即所谓“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尤其是“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党和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于19
2、99年7月7日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5年中央政法委以政法20055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中央政法委又专门安排开展了执行案件清理专项活动。近年来,检察机关本着通过监督帮助法院消除“执行乱”而不能添乱、监督执行活动而不干预执行活动、提出纠正问题的建议把问题查清抓准的原则,积极探索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2008年至今,临沂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有成效的执行监督案件78件。一、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
3、(一)执行监督工作的特点1、检察机关主要采用检察建议方式监督,呈现出监督方式的单一性。从工作情况看,检察机关主要是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这也是检、法两院会签的文件中规定的监督方式,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以及司法实践中除检察建议外基本没有其他的监督方式。2、监督的被动性。目前,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的主要来源是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反映,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而进行检察监督的较少。3、监督环节的局限性。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执行监督案件看,主要集中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不执行以及执行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结上,在监督环节上呈现静态趋势,不能对整个执行活动进行动态的全程监督。(二)开展执行监督的做
4、法1、积极与人民法院会签文件。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对执行环节提出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但实践中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如果放弃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则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注重了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有条件的单位争取会签文件,将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案件的来源、方式方法通过协议固定下来,实现执行监督工作首先在局部发展然后推开。目前,临沂市的部分县区院检察院与县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实施意见,将执行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
5、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督(1)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对于法院并未作出执行裁定书就违法执行,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执行违法违纪问题的,采用口头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在向当事人强制执行前,应依据生效的实体裁判制作执行裁定书。(2)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对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明显违法的,或者对于口头建议未被采纳的,则针对裁定书中的错误,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违法之处,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由法院予以纠正,并向检察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共识。3、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妥善监督,提升案件跟踪问效的质量。对于检察机关执行环节提出的检察
6、建议书,而法院有不同意见暂未接受纠正而当事人继续要求监督的,我市检察机关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积极法院与有关办案人员当面座谈讨论,达成共识,监督法院予以纠正。例如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诉一案,在书面建议发出后,由于主管院长仅听执行人员汇报,认为执行程序合法,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该县检察院民行部门人员经查阅执行案卷及有关材料,并与办案人员当面座谈,指出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后法院撤销了该违法执行裁定。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一)从检察机关开展对法院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情况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情形:1、执行程序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7、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却存在不经拍卖程序即将标的物折抵给申请执行人个人所有的情况。如谢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时即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是直接将涉案房产折抵给了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建议后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同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将给被执行人张某的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由其未成年的女儿代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检察机关也一并进行了监督。2、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义务但法院不及时解除查
8、封、冻结。如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纪法、张进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纪法、张进福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及时建议法院进行处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意见解除了冻结的被执行人张纪法、张进福的工资。3、执行缺乏依据。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审查不严致使执行缺乏依据。如某乡人民政府与邓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某乡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邓廷林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但法院仍然继续执行。检察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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