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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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 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 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 第3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 赎,适用基金合同、基
2、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4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第5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 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 2 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 “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 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
3、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 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 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 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 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 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 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 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 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 另行规定。
4、 第七条 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 3 式。 第八条 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第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 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 考净值(四舍五入至 0.001 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 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第十一条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 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 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 0.001 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5、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或者市价申 报的方式进行申报。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 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 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十三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基金份额的,申报数量应当 为 100 份或者其整数倍。 卖出基金份额时,余额不足 100 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 报卖出。 4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份。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 幅限制比例为 10%。 第三节 大宗交易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 交易金额不低
6、于 200 万元人民币,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 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 基金份额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5 至 15:30。 第十七条 基金份额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 盘价的上下 10%。 第三章 认购、申购和赎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ETF、LOF、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及本所认可的 其他基金品种可以通过本所认购和申赎,封闭式基金可以通过 本所认购。 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是指通过本所办理申赎
7、但不上市交 易的开放式基金。 5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申 赎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和本所签署协议。 第二十条 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 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第二十一条 本所会员代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 申赎,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本所及本所指定的登 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认可。本所会员参 与 ETF 份额的申赎,还应当和相关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并签 署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和申赎委托时,应 当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现金、组合证券、其他对价或者基金 份额。 第二十三条 出
8、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的申赎申报: (一)异常情况导致申赎无法正常进行; (二)ETF 管理人未在开市前公布 ETF 的申购赎回要素清 单 (以下简称“申赎清单”)或者申赎清单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三)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请暂停申赎; (四)登记结算机构提请本所暂停货币 ETF 的申赎;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赎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 6 公告。 前述情形消除的,本所恢复接受申赎申报,基金管理人应 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非法入 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本所可以采
9、取适 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二节 认购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份额认购以 1000 份或者其整数倍进行 申报。 基金份额认购申报数量同时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 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认购基金份额应当使用现金。 第三节 ETF 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二十八条 ETF 份额的申赎,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赎单位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ETF 份额申赎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 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一经确认不 得更改或者撤销。 7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10、每日开市前向本所提供 ETF 申赎清单。申赎清单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所相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应当保证申赎清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赎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赎申报予以办理;对不 符合要求的申赎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投资者办理 ETF 份额申赎业务的本所会员 应当向首次进行 ETF 份额申赎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 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 货币 ETF 除外。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四节 LOF 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三十二条 LOF 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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