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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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丰县土地储藏资金财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藏行为,加强土地储藏资金财务管理,根 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土地储藏资金 财务管理方法(财综2018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征 地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综函(2019) 71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土地储藏征收管理和资金拨付的实际,制定本暂 行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土地储藏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土地储藏资金是指海丰县征地服务中心(下 称县征地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
2、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 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土地储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 管理。第二章土地储藏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藏资金来源于以下渠道:(一)海丰县财政局(下称县财政局)从已供应储藏土地产生 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县征地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 地开发费用等储藏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藏的资金;(三)土地储藏专项债务资金中要拨付用于土地储藏的资金;(四)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藏的其他财政资金。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土地储藏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 用于土地储藏的各项资金。第七条土地储藏专
3、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 储藏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藏,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藏专项债券管 理的规定。第三章土地储藏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藏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 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 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 地开发费用。储藏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藏宗
4、地相关的道 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藏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归还的土地储藏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藏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 地储藏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 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第九条 县征地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 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征地单位(镇、场)的征地经费除按第八、第九条土 地储藏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外,属征地工作经费局部用于:(一)用于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日常办公、差旅
5、费、业 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支出;(二)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征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 发动等群众工作的费用支出;(三)按有关规定或标准用于征地工作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工 资、加班补贴等费用支出。(四)其他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业务费用支出。第四章土地储藏资金拨付程序第十一条土地储藏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县征地中心,再 由县征地中心统一拨付办理。第十二条土地储藏资金拨付流程(一)县征地中心拨付土地储藏资金要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的决定或县财政局的资金审批意见。(二)经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费用按征地进度拨付,纳入土地储藏本钱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或报经批准后据实拨付。(三)负责征地的单位向县征地中心申
6、请土地储藏资金,须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征地协议书、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征地 图纸等资料。县征地中心受理审核后提出拨款意见,报海丰县自 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及时进行拨付。(四)县征地中心负责直接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 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按上述条款规定和协议约定从土地储藏 资金中拨付。第十三条县征地中心对拨付到各征地单位(镇、场)的土地储 备资金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催促相关单位(镇、场)按规定及 时支付征地补偿款。第十四条 各征地单位(镇、场)要设专账核算土地储藏资金, 土地储藏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范 围使用;对每宗地块要实行建档备查制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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