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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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意见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根据遵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立法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精神,市人大法工委决定于2009年3月至7月,组织对开展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和要求,我局于2009年2月25日拟定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成立了以梁成初副局长为组长,由局政策法规处为主,局建设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后评估小组。整个评估工作采取执法部门评估、社会参与评估、专题调研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执法部门评估由市交通局组织对条例实施情况
2、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意见。根据市人大要求,我局在2009年2月25日拟定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成立了以梁成初副局长为组长,由局政策法规处为主,局建设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后评估小组。2009年3至5月,根据我局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市交通局立法后评估小组着重开展了以下三方面调研:一是召开了全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座谈会,对全市公路路政基本情况开展比较全面的调查,就条例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讨论;二是邀请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市法制办、市安监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条例能否解决行政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三是通过各种途径对公路路政管理及立法情况进行了解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立法
3、后评估意见。二、条例实施绩效的基本评价条例于1996年11月29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3月20日修改,经修改后的条例于2004年5月28日施行。条例的实施,在公路保护、公路路政许可、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方面实现了有效监管,为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维护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一)条例的法律效果1.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条例作为国内较早出台的一部地方性公路路政管理法规,与之后实施的公路
4、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很多表述基本一致,体现了对公路路政管理科学界定和规范。同时,条例在制定时能立足当前,顾及将来,结合实际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如对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的划定,既考虑到公路发展规划,又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管理具体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公路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合理界定。2.条例充分把握了合理性原则。条例结合当时及今后以后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的程序,便于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如条例对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护的,明确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开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规定了由交通
5、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有利于保障公路交通安全。3.条例具有良好的实效性。条例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同时,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从事特殊行为,必须履行的程序、取得同意的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广大群众理解、把握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部门执法,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涉及公路损害的,必须通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有利于公路路产得到有效保护。(二)条例的社会效益1.保护了公路完好。我市公路路政管理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但直至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6、,公路路政管理才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规定仅有10余条,规定还是不够全面。而条例的出台,从路政管理职责、路产管理、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作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条例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加大公路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保护了公路的完好。截至2008年,我市公路总里程为9293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66公里,国道156公里,省道708公里,农村公路8067公里(县道、乡道、村道)。全市已基本建立了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路政管理网络,共有11个路政大队,4
7、4个路政中队,3个超限运输检测站,路政管理人员315名。2008年,全市路政管理人员累计上路巡查72292人次,发现路政违法案件10725件,查处违法案件10656件,拆除违法建筑9254平方米,清理公路堆积物38719立方米,拆除非公路标志2281块,整治马路市场403个,收取公路损害赔偿费21237787元;检查超限运输车辆222746辆,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9448辆,卸载98281吨,处罚款25795001元;办理公路路政许可412件。2.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我市公路路政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别是公路安全畅通得到了有效保障。(1)公路附属设施得到有效管理。公路交通标
8、志标线原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由于条例规定对损毁、拆除、涂改或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等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管,1998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职责移交给了公路管理机构。从1998年至2008年10年间,我市公路管理机构不断加大投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共计投入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经费13942万余元,新增标志29249套,漆划标线146万余平方米,更新道口标柱8062套,橡胶减速带1058米。目前我市7米以上公路已全部漆划道路标线;国省道公路标志标线完好率达到100%,县道公路达到93%,乡道公路达到77%,村道公路达到62%;标志标线设置基本规范。200
9、7年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命名和编号规则要求,在全省率先启动国高网外围指路标志设置和调整工作,并于2008年底完成,共设置412套。通过完善公路附属设施,近三年实现了公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目标。(2)公路施工现场秩序得到有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公路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改建、扩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参加维护
10、,确保公路畅通,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我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严格公路施工现场标志及安全设施设置维护的监督检查,所有涉及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事前经过路政、交警同意,施工期间路政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现场纠正,并书面向施工作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2006年以来我市未发生施工路段重大交通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3.规范了公路路政管理行为。(1)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明确到位。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七项具体管理职责,并对路产管理和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市公路局根据条例先后制定了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手册、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对我市路政执法管理
11、的具体行为、执法程序、实体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便于基层路政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2)建章立制,推进路政执法有序开展。根据条例规定,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制定了宁波市公路路政巡查实施规程、宁波市路政强制措施实施规程宁波市路政处理处罚实施规程,重大公路路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规范有序地推进了整个执法流程;出台宁波市国省道公路路政许可操作规程,全面统一规范了行政许可工作;启用宁波市超限运输车辆处罚处理系统、宁波市公路路产赔(补)偿处理系统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3)规范治超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近几年为了加强超限治理,在宁波境内先后设置了34省道宁海
12、超限运输检测站、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等3个超限运输固定检测站;沪杭甬高速公路宁波超限运输联合检查点和309省道奉化超限运输联合检查点2个临时检查点,逐步铺开治超网络。同时,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继制定出台了宁波市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宁波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宁波市治超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确保了运输市场有序竞争。三、条例存在问题的评估分析条例由宁波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经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对公路路产管理、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路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公
13、路施工秩序管理和公路路政许可进行了规范,建立了科学合理、监督有效的公路路政管理体系,有关制度设计方面也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因此,条例的制定符合宪法精神及立法法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行,条例与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不相符。同时,因条例制订时对公路路政管理发展认识的局限性,某些制度如公路路产保护制度、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的规定滞后于新形势发展需要,在合理性和可行性上存在一定缺陷;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
14、位和作用不断提升,也对公路路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关于执法主体问题1.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主体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局、段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而2005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授权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可见,条例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与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不一致,不利于健全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因此有必要加以调整。2.现有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人员、装备与我市公路管理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1)公路路政
15、管理机构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未得到确认。1995年我市建立了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线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以下路政管理中队的三级公路路政管理网络,但只是公路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到2008年底,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已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均未得到批准,与公路路政管理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参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模式设置相应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2)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承担依法保护公路的重任。2008年底全市有公路路政管理人员315人,其中,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155人,普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160人。而1996年普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就有168人,12年来还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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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公路 路政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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