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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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 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人: 品孚罗特过滤设备(北京)有限公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野场村9号。 占地面积84845平方米,建筑面积35325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该租赁房屋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许可证【2010规(大)】建字0126号进行建设,已竣工验收合格。目前,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三、本合同标的范围:库房:库,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办公
2、楼:三层东侧,建筑面积527.77平方米;三层西侧,建筑面积468.79平方米;一层西侧,建筑面积77.76平方米;办公楼合计:1074.32平方米。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及主体身份备案 一、租赁用途:用于纸张裁切加工、仓储、销售和办公。二、乙方承诺:1、乙方自行办理为实现房屋租赁用途所需要的全部审批手续。该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消防、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经营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一切手续。2、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未能获得上述审批手续的,乙方须按照该房屋规划用途予以使用。3、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明确知晓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并充分了解租赁房屋性质、现状等,乙方
3、愿按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性质、现状予以承租,并自行承担如租赁用途不能实现的风险和责任。三、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四、出示文件: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如乙方为实现房屋租赁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要甲方提供相关文件,甲方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房屋的交付及返回一、房屋租赁期自2014年04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共计5年。甲方应于2014年04月01日前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的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
4、清单(见附件)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二、免租期为2个月,自2014年04月01日至2014年05月31日。上述免租期仅免除租金,不免除乙方应当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三、租赁房屋的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将租赁房屋腾空返还甲方。对返还的租赁房屋具体状态和要求如下: 1、对租赁房屋中未经装修、装饰的部分:乙方将其腾空并恢复原状(不含租赁房屋的自然损耗。下同)。 2、对租赁房屋中已装修、装饰的部分:(1)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时,乙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权请求甲方补偿任何装饰、装修费用。(2)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
5、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因乙方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3)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请求甲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等任何损失。(5)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国家征用土地、甲方上级主管单位依据政府政策及发展需要)导致合同终止的,由甲乙双方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残值评估,在双方认可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甲方可参照评估后的残值损失对乙方进行相应补偿,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的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3、
6、乙方须按期返还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甲方交回全部房屋钥匙。 4、乙方在返还租赁房屋前应结清所应承担的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验收认可后,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视为返还完成。乙方返还后,对于该租赁房屋内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已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取回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甲方处置租赁房屋内遗留物品引发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返还的租赁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须向甲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自租赁期满,乙方仍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选择认可事实租赁关系,也可以选择自行收回租赁房屋。自租赁
7、期满甲方选择自行收回租赁房屋的,应当自租赁期满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自租赁期满甲方选择自行收回租赁房屋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10日内,乙方仍不腾空、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处分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 1、甲方有权在国家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将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予以暂时保管,该公证费、运输费、保管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由甲方暂时保管的物品30天内乙方仍不取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分该物品,其不利后果和责任以及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满,乙方继续承租的,须提前 9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的申请,双方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支付方式:由乙方向
8、甲方交付支票或汇至甲方指定的帐号。二、租金标准: 1、办公室及宿舍:1.20元/天平方米(建筑面积)。 2、仓库:0.82元/天平方米(建筑面积)。3、年租金: 199.698万元整(大写:壹佰玖拾玖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 )。三、租金调整方式:1、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不调整; 2、第三年在第二年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5%; 3、第四年在第三年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5%; 4、第五年在第四年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5%。四、租金支付时间和期间:乙方以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期(以下简称:支付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并于每个支付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支付期的租金,并以此类推。 乙方须自本合
9、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第一个支付期(2014年06月01日起至2014年08月31日)的租金,即:49.92万元(大写: 肆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 )。 甲方开户名: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 乙方开户名: 开户行 : 账 号 : 4、甲方自收取租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等额正式发票。5、本合同中关于季度、月、日租金的计算方法:当双方履行本合同涉及到季度、月、日租金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计算:(1)季度租金:届时年租金4个季度; (2)月租金: 届时年租金12个月;(3)日租金: 届时年租金365日。 第五条 租赁押金 一、本合同签订
10、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租赁押金标准为2个月的租金,即:33.28万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租赁押金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供租赁押金收取凭证(形式为收据),并加盖甲方公章。 二、乙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租赁押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届时,由乙方承担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对租赁房屋的租赁押金处理: 1、在本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间内,如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无任何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其他费用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赔偿款项等情况发生,则甲方应自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
11、一次性向乙方退还全部租赁押金。 2、在本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间内,如乙方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抵扣或违约责任等赔偿款项等情况,在甲方或双方确定抵扣金额后,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进行抵扣。对抵扣后的剩余租赁押金,甲方应自抵扣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剩余的租赁押金。3、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自乙方交付的租赁押金被扣除之日起30日内,乙方须按被扣除的租赁押金的数额予以补齐。乙方迟延支付上述款项的,按迟延支付数额的0.3%/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扣除全部租赁押金仍不足以补偿甲方的实际损失时,其不足部分,乙方须于上述不足部分得到确认后10日内交付给甲方。5、上述返还的租赁押
12、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装修、装饰及添置新物 一、甲方允许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有效文件的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及添置固定设施。 乙方在装修、装饰及添置固定设施之前应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及甲方签订装修协议及交付相关费用。上述装修、装饰及添置固定设施需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乙方提交的上述设计方案,甲方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及否的书面答复。二、乙方装修、装饰及添置新物 1、本合同装修、装饰及添置新物指乙方自行承担为实现房屋租赁用途所需要进行的各项装饰、装修、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改造、网络接入改造、发电设备改造以及
13、新增设备、设施)等工程。乙方装修、装饰及添置新物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一切费用以及日后的维护、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装修、装饰及添置新物时,须保证不对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损害,不能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3、在乙方装修、装饰及添置新物期间,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发现问题需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重大问题书面通知),乙方须在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或通知施工方予以纠正。上述施工期间的生产、防火、治安事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一、租赁期内相关费用的分配: 甲方承担如下费用:政府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房屋租赁税费;乙方承担如下费用:(1)水费;(
14、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上网费;(9)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维护、维修的租赁房屋室内的设备、设施维修费。二、其它费用,如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上调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网络通讯费按调整额度进行相应上调。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及租赁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双方有效文件的约定,由应当交付方承担。如其中一方垫付了应当由交付方承担的费用,由交付方根据垫付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垫付方返还相应费用。 三、甲乙双方均承诺按期承担或交付上述费用的义务,并自行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付或承担上述费用的违规或违约行为承担相
15、应的责任。 第八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及维修 一、房屋交付前,乙方应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进行确认;房屋交付完成,视为交付的房屋符合安全性、适用性要求。乙方有义务对租赁房屋进行其他日常维修、维护,以确保租赁房屋整体符合安全性、适用性要求。二、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结构性大修由甲方负责,除结构性大修外,其他维修、维护由乙方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乙方须在发现重大隐患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三、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均由乙方进行维修,使其受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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