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天津市现状补办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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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天津市现状补办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津市现状补办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_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
2、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状况与出让金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宗地位于天津市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用途为_。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三章土地
3、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现状条件为:(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二)附属
4、建筑物性质_;(三)建筑面积:_平方米。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
5、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规划执行。第十六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七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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