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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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1.公约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
2、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订立。包括合同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单据;移转货物所有权。第二,买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条件作
3、了明确规定。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规则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规则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重大成果。然而,法律文本上统一只是形式上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目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国家得到统一解释和适用。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影响。公约本身用语模糊及其提供解释规则原则性更加大了对
4、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难度。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铺垫。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 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必要性 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国家及地区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认可和适用。公约以其自身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目在于减少国际贸易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篇三: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一个显著特点。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要约和承诺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新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年开始将
6、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是为了使更多国家能接受。委员会于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起草工作,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条,主要内容为公约适用范围、合同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个国家生效。 、公约适用范围。公约第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适用时,当事人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条列举了六
7、类不适用公约销售: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货物销售; ()经由拍卖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销售; ()电力销售。 鉴于这六种买卖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物特殊性,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此外,公约第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合同订立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2、合同形式与成立 ()合同形式。公约第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任何方法证明。”但是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这一条提出保留。 ()合同成立。 公约第二部分对于要
8、约和承诺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具体内容与本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所述相同,但在对待承诺是否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要约所提出交易条件这一问题上,公约第条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公约将对要约条件添加、修改划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两类。凡是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等内容添加或修改,均被视为实质性变更。除此以外其他次要条件添加或修改则被视作非实质性修改;只有实质性修改才构成对原要约拒绝并构成新要约,而非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承诺有效性。 、买卖双方义务。从法律上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照合同
9、规定履行义务。公约对买卖双方义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卖方义务。公约第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卖方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交付货物。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完成交付货物义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具体时间,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卖方所交付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交付货物还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提出权利和要求货物,即卖方对其出售货物享有合法权利。 第二,移交单据。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单据,必须按照合同所规
10、定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这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但是,这一权利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不便或承担不合理开支,但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任何权利。 第三,转移货物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主要法律特征,也是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直接目。 ()买方义务。按照公约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根据这一规定,买方主要有以下两项义务: 第一,支付价款。公约规定,买方必须严格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步骤和手续支付价款。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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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 国际货物 销售 合同 公约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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