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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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 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更好的 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 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 交、接收
2、、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城 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旗(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 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和旗(县)辖区 内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旗(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 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 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 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
3、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 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 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建档和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道路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 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各专
4、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 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原件 备份。(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 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 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第九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 案:(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 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编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 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建设工 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
5、)编制。(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 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形成单位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 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移交;有长期保 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 收。(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 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 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 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四)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项所形成的城市建 设资料,形成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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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 城市建设 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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