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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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延金典民借字第( )号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或其享有处分权民品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定义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1.1“本合同”由民品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
2、其附件,双方达成民品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并由乙方接受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收款凭证,并系甲方
3、赎取当物惟一凭证。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顺延借款期限行为。续当一次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抵/质押担保负担。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
4、进行。转当一次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费用及乙方已发生实现债权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前述项目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发生。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视同绝当发生。第二条 当物2.1甲方自愿以本(单位
5、/人) (以下简称民品)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民品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2.2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民品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第三条 当物担保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当金(¥: 元)及按第六条计算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2续当所产生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民品质押合同项下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费用及实现
6、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息、费均属于当物担保范围。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本金,该等部分所产生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担保范围。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债权:3.4.1 乙方代垫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3.4.3 当金本金。第四条 当金及用
7、途4.1 该民品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4.2 甲方借款用途为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典当期限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内容为准。第六条 息、费率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月综合费率为 %、月利率为 %,合计为 %,以第三条约定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 月综合费大写 元。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利息,支
8、付日期为每届满30日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6.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6.5本合同项下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支付方式同6.3、6.4款。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已预扣综合费不予退还。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在不违反6.7款规定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按前述标准计算所有利息、综
9、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6.8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法律效力。6.9 双方一致确认:当物发生灭失
10、、损毁,不论是由谁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仍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连续计算,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乙方任何债权不与甲方任何债权予以抵销。第七条 续当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费用,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债权进行对账。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第八条 赎当8.1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
11、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应结清之前拖欠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第九条 绝当9.1 双方一致确认:依2.2条约定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可对当物自行变卖或折价,损益自负。9.2 依2.2条约定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依照以下方式处理:9.2.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处置当物,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
12、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9.2.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处置当物,或者甲方指定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70%。9.2.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过户手续。9.2.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9.2.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
13、证,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处置方式。9.2.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2.1/9.2.2/9.2.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70%。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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