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监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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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政合同示范文本02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监)测服务合同(参考文本)合同编号:_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委托人:_受托人:_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_乙方(受托人):_第一部分 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工程检(监)测服务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一) 工程名称:_(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内容: (四) 工程规模: (五) 结构形式: (六)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号: (七) 资金来源: 二、 检(监)测服务内容(一) 检测范围: (二) 检
2、测项目: 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 (三) 检测标准: (四) 服务要求: 三、 合同价款及支付(一) 暂计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价格)。(二) 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_种计价方式核算合同价款:_1.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_,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作量按实结算。2. 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中的检测单价计价,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作量按实结算。3. 。(三) 如本项目为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则本合同费用应当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于在审计结果出具前已支付的金额,应当按照审计结果多退少补。(四) 支付方式支
3、付方式:适用专用条款第一条的约定。四、 履约担保(一)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暂计合同总价的10%,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承担解除合同的任何责任。(二) 履约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其格式必须与本合同附件_一致,且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出具;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未存在违约情形或不存在其他应当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的,该银行保函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六个月时终止。五、 服务期、履行地点和方式(一)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 履行地点: (三) 第一
4、次进场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 天通知乙方。(四)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其相关承诺,派出履行本合同约定项目检(监)测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投入有关设备,根据甲方的安排开展工程检(监)测工作。(五) 乙方提供的检(监)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式:1. 常驻工地现场的服务:服从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分次分批进行试验、检(监)测,做到随叫随到。甲方在每次试验、检(监)测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试验、检(监)测任务,至检(监)测任务结束方可离场。在工程检(监)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派出项目组常驻现场,跟进工程进度开展检(监)测工作。2. 非驻场的技术支持服务:跟进施工进度,进行
5、相应试验、检(监)测工作,对其派出的现场项目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管理及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并且对现场项目组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3. 其他: 。六、 成果报告文件的提交(一) 乙方在检(监)测工作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期限提交有效的检(监)测成果报告。报告分为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初步报告应在每次检(监)测后_天内提交甲方,一式叁份。最终报告应在每次检(监)测后_天内提交,一式_份。当甲方对部分检(件)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协商约定。(二) 成果报告需加盖检(监)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检(监)测报告签认人员的检(监)测资格证书必须在乙方处注册。(三) 所有检(
6、监)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四) 甲方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时,可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复检,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复检并垫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七、 服务目标(一) 质量控制目标: (二) 进度控制目标: 八、 承诺(一) 甲方和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 乙方承诺,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将完全遵守甲方制定或发出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招、投标文件和针对本工程项目所承诺的相应条款落实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实现本工程在质量、进
7、度、安全、信息管理上的各项目标,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甲方的成本负担。九、 现场管理人员(一) 检(监)测项目负责人: (二) 代建人项目负责人: (三) 委托人项目负责人: (四) 监理单位负责人: 层级管理组织模式、机构设置及人员详见附件。十、 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一) 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组成。(二)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一致。十一、 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一) 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
8、裁;(二) 向 人民法院起诉;(三) 其他: 。十二、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三、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地 址:地 址: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19 / 19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一) 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为实施、完成本工程检(监
9、)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二)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检(监)测服务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三)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提供并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四) 委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本项目委托主体资格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下称甲方。(五) 受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委托人接受且具有合同对应的工程检(监)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下称乙方。(六)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0、七) 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项目特指 。(八)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九) 施工单位:指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即 。(十) 合同价款:指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检(监)测技术服务工作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金额。(十一) 暂列金额:指委托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该款项须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动用。
11、(十二)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十三)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十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检(监)测服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乙方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技术服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第二条 适用法律(一) 本合同适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检(监)测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二)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本合同适用现行有效的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三)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第三条 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一)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二) 协议书;(三) 中标通知书; (四) 专用条款; (五) 通用条款; (六)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等); (七) 投标书、工程量报价书及其附件; (八) 图纸; (九) 标准
13、、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 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定;(十一) 其他。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1. 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本项目检(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2. 乙方检(监)测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如乙方不更换或更换后的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检(监)测职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该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3. 本合同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 有权委托监理人对乙方的现场检(监)测作
14、旁站式监督。5. 有权对乙方检测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二) 甲方的义务1. 向乙方提供开展本项目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事宜的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3.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检测的场地;告知建设单位、监理人、施工单位检(监)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4. 选定检测部位。当已选定的桩(点)位无法满足现场检测条件要求时,甲方应负责重新选择桩(点)位。5. 负责提供以下的现场工作条件:平整道路;提供合格的检(监)测工作面;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各一个供乙方使用(水电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
15、担)。6. 组织本项目检(监)测方案的审批及成果文件的审查和验收。7.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8. 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乙方的权利1. 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检测、监测实施方案。2. 有权对涉及检测、监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甲方提出建议。3.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检测、监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成果报告,不受甲方干涉。4.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报酬。(二) 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检(监)测实施方案,并经甲方、设计
16、、施工、监理和安全监督单位会审后,按审核确定的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甲方以此具体考核乙方的检(监)测工作。如甲方要求乙方对检(监)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2日内,按甲方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甲方审核。2. 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按甲方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或报价)文件和检(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工作人员和投入设备。当甲方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检(监)测服务要求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3. 乙方应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
17、项目的检(监)测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和分包,由于乙方转包或分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4. 乙方应科学、严谨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检(监)测报告并对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5. 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6. 乙方组织本项目的检(监)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或报价)文件和检(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常驻现场。7. 乙方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交通、通讯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报价和合同总价中,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8.
18、 乙方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测、监测服务,并应按甲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9. 检测、监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工程量或改变检(监)测手段的,乙方均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在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10. 对于甲方书面要求解决的事宜,乙方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并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解决甲方要求解决的相关事宜。11. 按时进行现场试验取样、提交检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12. 向甲方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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