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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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一千零八卜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 子女山一方直接执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 费。负担欲用的多少和期限的氏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得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卜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 执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一部或
2、全部,负担欲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 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第四十九条抚养贽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 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
3、,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宜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 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生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 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
4、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姑姻家庭编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 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
5、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本案要旨: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 子女的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 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 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 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4日第3版4 .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一一周某诉周 治明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
6、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 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 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5 .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一一杨某诉王某抚养 费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 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 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
7、费数额。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湖北法院网2015年11月27日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条文释义】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 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养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 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 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一、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
8、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 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扰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二、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 抚养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 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
9、子女 的抚养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 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 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 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 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一些。具体 问题的解决,实践中应当掌握以卜.几个问题:(-)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 平确定。(二)抚养费
10、的给付方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 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 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父母抚养费的给付截止到什么时间?是到孩子18周岁成人为止呢,还是到子女独立生 活?独立生活的界限如何掌握?本法总则编中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 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法第26
1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 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 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J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 教育负有责任,至于九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 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1) 1
12、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 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 和条件的。法律没有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作硬性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法院可依 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酌情确定。(四)抚养费的变更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 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 情况的不
13、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 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 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 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 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 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 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此, 本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子女
14、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 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第291 -297页。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 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 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
15、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本条在婚姻法第37条规定基 础上,将“一方抚养的子女”明确为“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改为“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二【条文理解】一、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 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 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 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
16、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 的基础。法国民法典规定,在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的情况下,子女平常不在其处居住 的父母一方,应当视其本人与另一方的财力情况,对子女的生活与教育按比例分担费用。我 国从1980年婚姻法起,亦吸收了这种观点,并采取了相似的规定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抚养费请求权是作为被抚养对象的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状态,夫 妻之间对于抚养费的分担约定等因素并无必然联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而得 以免除。即使在父母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虽不承担支付 抚养费的义务,但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子女依旧得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之
17、所以 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分担予以特别规定,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抚养费的分担 并无明显区分。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 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此时,在已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 父母对子女抚养费明确分担义务,一方面事关父母双方是否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面 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权亦具有重要意义。本条笫2款规定即体现了这种考量,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 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18、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 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跨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 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甚至期限不足以覆盖子女的现实 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请求权。二、准确界定抚养费的范围婚姻法第37条将父母支付的费用笼统列举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与该法第 21条第2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中采用“抚养费”的表述方式有所区分。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 父母给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赋予子女的权利,这种抚养费请求权的基
19、础是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对权利不产生任何影响。婚姻法这种前后表述的不一致,实际 上产生了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影响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后果,审判实践虽可以根据案件 情况作一定的扩大解释,法律条文上的偏差仍应当纠正。为此,本条修改了婚姻法第 37条的表述,改为“抚养费”,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保持一致,体系上更加顺畅。对于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瑞士民法典规定,父母应承 担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子女保护措施的一切必要的费用。法国民法典 规定,父母每一方均按照本人和另一方的收入以及子女的需要情况,分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 育费用。二者均将与子女健康成长
20、相关的基本方面纳入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基本的生活费、 接受教育的费用和对子女成长予以必要保护的费用,保证父母对子女在物质生活条件上尽到 养育和照料的义务。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抚养费定义为“包括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明确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父母支付的抚养 费应有的内容。立法设置抚养费制度,究其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3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 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是未成年
21、子女的法定权利,让未 成年子女接受教育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 智能、身体均衡发展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的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扰养费请求 权并不限于以上三种,当产生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合理必要的其他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 支付义务。本条在条文表述上未对抚养费的种类范围予以具体限制,给予父母双方或人民法 院在协商自愿或需求合理的情况下扩大给付范围的空间,既有利于子女权利的保护,也更符 合社会生活不断变化的实际要求。三、抚养费的分担原则和确定标掂1991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 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
22、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 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通识。意 大利民法典在其条文中,多处体现了保护子女利益的立法倾向,如法官应充分考虑到(父 母)分居可能给子女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影响,在宣布分居时要同时确定将子女判给父母 一方抚养以及其他所有为子女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夫妻协议分居时,如果分居协议中有关 子女抚养或抚养费的规定与子女利益不相符,法官可以召集配偶双方为子女利益进行修改; 仍不适宜时,法官可以拒绝修改。有学者认为,以监护人的确定为例,我国法律多以父母的 利益或意愿为优先,对子女的利益缺乏考虑,建议将“未成年子女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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