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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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湖南省军区后勤部 监理人(全称): 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长城安置房及地下室施工2. 工程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 工程规模:写字楼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22层,地下3层,建筑面积:70992.47,建筑物总高度86.30m;地下室采用框架剪力墙结
2、构,地下3层,建筑面积:16301.64,建筑物总高度10.20m;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52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尹伟,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
3、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壹佰零贰万玖仟陆佰(1029600 )。包括: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2013年11月27日至 2016 年 4月 27日止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 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始,至 / 年 / 月/ 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
4、期限自 / 年/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2013 年 11 月 29 日。2. 订立地点:长沙市金源大酒店商务楼912 3.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5、: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全部文件中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
6、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
7、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9、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性;(5)检
10、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
11、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12、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与实施工程有关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
13、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3)涉嫌犯罪;(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6)专用条件约定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
14、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
15、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
16、监理人提供最新与工程有关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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