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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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内部会 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工商局内部会计控制专项审计 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局机关经费支出行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县局机关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有关 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经费收支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 定。一、经费支出的范围凡与本单位业务活动有关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 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经 费、基本建设经费等支出,均按规定列入报销的范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是指由售货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 开具的,并注明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接受服务
2、单位名 称)、商品名称或服务类别、数量、单价及金额,加盖售货 单位(提供服务单位)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收据);支出 数额较大、且发票中无法表明所购全部商品的,必须附设所 购物资的明细清单。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程序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 清单等),由经办人注明业务活动内容并具名,填制单据 粘贴簿,经经费扎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分管财务 写检举或协助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报批表,并注明收款单 位(姓名)、事由、罚没款入库金额及依据,经报分管行政执 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协查经费应控制在罚没款入库额的10% 以内,无协办单位或内部协办的案件,不得办理协查经费的 审批支付
3、手续;举报人奖金控制在罚没款入库额的5%以内,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匿名举报案件、年检工作中处 罚的案件,不得办理举报人奖金审批支付手续。协查经费的支付办法:财务室根据承办科室填制的检 举或协助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报批表和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 收款单位出具的有效收据、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通过国库集 中支付账户,办理转账业务。举报人奖金的支付办法:财务室根据承办科室填制的 检举或协助办案有功人员奖励报批表和经局领导审批的 举报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条)、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 决定书复印件,办理奖金的支付手续。举报人奖金,不得由 案件承办单位人员代为领取。20、办案有功人员奖金的审批和发放:根据
4、罚没财物、 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工商行 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奖励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 对第一线查辑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经书 面上报南通工商局批准后,由局公平交易科会同人教科按照 规定的人数和标准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财务室根据局领导对分配方案的审批结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直接列表 发放到人。四、个人借款的支付结算和管理1、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单位款项的, 事前应填制借款借据一式三份,注明借款人、借款理由、 金额、日期,报局领导审批。借款人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办 理报销还款手续,不得长期挂账。超过六个月(不含)以上的, 视为个人挪用公款
5、,由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进行处理。2、机关工作人员因家庭困难,需要借用单位款项的, 事前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三份和个人还款计划表, 注明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日期。个人因私借款,应经 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财务室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并经局领 导审批同意的借款借据及个人还款计划表,支付所 借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还清所借 款项,超过六个月(不含)以上的,视为个人挪用公款,由局 纪检监察室按规定进行处理。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的局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事前需专项审 批的,应将书面报告及相关的协议(合同)附后,否则财务室 不予报销。因业务活动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6、且数额较小 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可凭加盖公章的一般收款收据报销。 所有办案协查经费、代征手续费,一律由收款单位出具正式 收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以汇款的形式支付,其他单 张发票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可直接领取 现金;1000元以上(以下称:数额较大)的,原始发票应注明 供应商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由财务室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因特殊情况或遇突发事件时,需用大额现金支付的,经局长 批准后,财务室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三、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办法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财政、人事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 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2、实
7、行银行代发工资,由财务室每月向省财政厅申报 工资额,直接转入个人工资账户内。如有工资变动、人员调 进调出等,财务人员应根据人教科提供的人事局工资审核部 门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发放工 资。3、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和报销。由人教科扎口管理, 财务人员根据人教科审核确认并经局长批准的支出项目和 金额按月发放。我局的执法办案津贴实行集中管理,全部用 于弥补发放行政人员每月奖金的不足。4、个人奖励费用的报销。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地方 政府、上级局和本局表彰应发生的奖励费用,由人教科根据 表彰书面证明(文件或通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发放标 准,开具受表彰人员的奖励清单;财务室根据
8、经局领导审批 同意的奖励清单,负责对奖金的统一发放工作。对其他单位 给予的代收手续费(劳务费),实行收支统一管理。财务室根 据相关科室制定的、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处理意见进行发 放;未经批准,各科(室)不得擅自分配。5、加班费、夜班费的发放和报销。加班费、夜班费原 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用于弥补发放行政人员每月奖金的不足。 如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临时性加班,其加班费用由人教科扎 口管理,财务室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和经人教科审核确认的人 员加班情况,以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支出项目、内容和金 额发放。6、看望病人等慰问费的报销。看望病人等(系统内)人 员福利性支出,由人教科扎口管理。费用发票由人教科长审 核
9、、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7、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医疗基金、住房公 积金由财务室根据相关规定,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后办理 报批手续。8、临时人员工资的发放和报销。按照省财政、省工商 局的要求,局机关使用临时工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机关在职 人员总数的10%以内。临时人员的岗位安排及工资管理,统 一扎口到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 同意的工资标准发放。局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 员,其工资由事业单位负责发放和报销。未经批准的临时用 工,其工资一律不予报销。9、办公用品的购置和报销。机关各科室的办公用品, 统一扎口到县局办公室购置和管理。各科室因特殊工作需要, 急需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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