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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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制定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测绘局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
2、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三条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第四条 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
3、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五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和申请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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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相对 独立 平面 坐标 系统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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