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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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30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
3、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自治区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二)1:5000、1:10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 自治区级基
5、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 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六) 编制本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七)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一) 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 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四)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
6、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为五至十年。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自治区实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
7、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自治区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 涉及地图上国界线的画法,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进行绘制。涉及自治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自治区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县(市)
8、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八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资质的审查认证、发放测
9、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测绘资质证书。第二十
10、四条 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管理。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第二十五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按照国家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地图管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单位,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编制专题地图, 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第二十八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
11、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 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性地图出版印刷完成后,送审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式两份备案。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报自治区有关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中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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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测绘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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