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_黄秀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_黄秀莉.docx(3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 M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 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 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 西南政法大学 或其他教 ff机构的学位或证 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 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 字 曰 期 : 心 卜 年 月曰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南政法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 西南政法大学 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 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
2、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 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g 签 字 曰 期 卜 年 月曰 导师签名: 签 字 日 期 : 年月日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 一、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基础性理 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 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 2万字,属 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于 1.5万字。 三、 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要有案 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3、。 注(其余要求见网页 ): 西南政法大学网站 - 研究生部网页 - 法律硕 -培养要求 -关于规范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 提不: 论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以一个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为样本 是 调 研 报 告 论 文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理论性研究论文 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应用性专题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论文的选题意义 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 值 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 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 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 知识水平 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 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四、论文的创
4、造性 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 考,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 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 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格式,具有 与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 六、论文的不足 六、论文的不足 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水平 优 () 良 () 中 () 差 () 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 () 良 () 中 () 差 () 论义作水甲 优 () a ()中 () 差 () 论文写作水平 优 () 良 () 中 () 差 () 该论文是 I1丨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坫打 N怠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
5、论文答辩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以一个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为样本 On uthe Classification of Complex and Simple and the Mechanism of Fast Process - Taking the processing of the basic court as a sample 作 者 姓 名 : 黄 秀 莉 指 导 教 师 : 段 文 波 副 教 授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理论上
6、很完善的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 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 对于研究实践性极强的法律课题来说,关注实践中运 行的规范,探究 活的法律 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由此反思现行的制度,是本文的出发 点。 本文以一个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为样本,重点考察和分析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以 及快速处理机制的主体、对象、运行程序和理论价值;快速处理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以 及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构建繁简分流与快速处 理机制进行了五个方面的思考:一、以分析三种实践模式入手,以流程控制权为基础, 以提高效率为目的,提出调解速裁组织置于立案庭的合理性;二、以民事诉讼相当性原 理为依据,区分
7、简易程序中审查阶段撤诉、审前准备阶段调解以及是否进入速裁等不同 阶段,建立激励快速处理机制运行的民事诉讼收费制度;二、从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特 点探索律师代理制度改革;四、对限制上诉与当事 人双方同意的协议不上诉制度的思考 ; 五、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 全文共 17000宁 -) 1季卫东: 法治与选择 ,中外法学, 1993年第 4期,第 25页。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s demonstrated again and again that the perfect one in theoretical aspect would not b
8、e the one in practices and the working system would not be the perfect idea in advance. As the great practical legal issue, to focus over the w o r k i n g r u l e s in practices and explore the insider values in “living law in order to rethink t h e c u r r e n t s y s t e m is the logical root of
9、this paper. The paper mainly exams and analyses the procedure of classification of com p l e x and simple cases and the subjects, the targets, the processing programs and the th e o r e t i c a l v a l u e s of the fast process mechanism, the actual effects of the mechanism and the puz z l e s a n d
10、 t h e reasons in the processing as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a basic court as the samp l e . U p o n t h e b a s i s above, the author considers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he f a s t process mechanism: one is to put forwar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etting in the a c c e p t
11、e d c o u r t of the fast mediation organization based on the third practical models and the pr o c e s s i n g c o n t r o l power and the enhancement of the effective; two is to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t s t a g e s s u c h as the withdraw in the acceptance in simple process, the pre-hearing media
12、tion and t h e d e c i s i o n of fast processing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encouragement of the civil fee sy s t e m of t h e fast process mechanism; three is to bring up the agent system of the lawyer based on t h e characters of this mechanism; four is to ponder over the non-appeal system by the
13、parts? agreement; five is the relative perfecting suggestions. (The whole paper is 17 thousand words) 目 录 弓丨 H . 1 一、 样本的情况及分析 . 3 (一) 快速处理机制的结构 . 3 1.主体 一 调解速裁中心 . 3 2 “ 对象一案件范围 . 4 (二) 快速处理机制的运行一程序安排 . 5 1.诉前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 . 6 2“ 审前准备以及立案调解 . 7 3. 速裁以及程序转换 . 8 4. 审执联动以及主动执行 . 10 5. 快速处理机制在二审程序的延伸 . 10
14、(二)快速处理机制的指导理念 . 11 (四)快速处理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 . 12 二、 机制运行中的困难和原因分析 . 13 (一) 劳动争议案件低调解率与高上诉率背后的制度弊病 . 13 (二) 多重因素制约快速处理机制运行的效率 . 14 三、 构建快速处理机制的反思 . 16 (一) 调解速裁组织的设置 . 16 (二) 建立多样化的民事诉讼收费制度 . 18 (三) 律师代理制度改革构想 . 19 (四 ) 一 审终审与协议不上诉制度 . 19 (五)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20 胃 语 . 22 B if . 23 . 24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涌向了
15、法院, 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 已经初显征兆,而且势将愈演愈烈 2。作为经济发展较前沿的广东基层法院,诉讼爆 炸现象已经较为突出。 2009年 3月 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 改革纲要 ( 2009-2013), 明确 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健全诉讼服务机构,加 强诉讼引导、诉前调解、风险告知、诉讼救助、案件查询、诉讼资料收转、网上立案查 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措施。 3在这一背景下,为回应对司法效益 的需求与衡平司法资源紧缺之间酝酿新的司法运作机制,庭前调解与速裁在司法实践中 运用而生,司法 ADR的实践与主动执行的大胆探索也日渐兴起。 作为在实践中生成的
16、 这些新生事物,其理论与实践的合理性如何,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或者困难,关乎其前 景与命运,确实值得关注与研究。 研究方法与视觉的选择,是展开研究的前提。从理论上确立改革的方向且为制度建 设提供一般性的框架,是一种行之有效而且必要的方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建立在一般 观察基础之上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总存在或远或近的距离,其艰辛探索的结果有时 候往往难以达到与实践高度统一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有自说自话之嫌。 法律的生命 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的说法,尽管在表达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有失偏颇,但确实为 我 们研究极强实践性的法律课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 A法院 4于 2009年成立之初,即在立审分离的具体
17、操作中酝酿庭前调解与速裁。 2009 年 10月, A法院运行简单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调解速裁中心正式成立,履行庭前调解 与速裁的职能,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素材,在该市法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基于取材的便 利,本文确定以 A法院为研究样本。当然,囿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及研究实践有限等原因, 可供选择的样本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所反映情况的代表性、普适性亦值得考量。在这种 客观情况下,本文选择以样本为个案,针对样本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以点映面,为构 2何兵: 纠纷解决之重构 ,中外法学, 2002年第 1期,第 1页。 3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中国法院网, http:/www.
18、chinacourt.org, 最后访问日期: 2010 年 8月 20日。 4 A法院位于我国南部省份地区,辖区面积 708平方公里,地处经济发展前沿,制造业发达。 A法院现有在编人员 159 人,其中法官 91人。派出法庭四个, 2009年, A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31728件,结案 30518件,结案率为 96. 19%,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 64. 3%,法官人均结案 402件,是 2009年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 87件的近 5倍、全国法官人均 结案数 46件的近 9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建民商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提供一种思考的视觉。由于研究的出发点并非为实践直接提 供运行的模式,对样
19、本的全面性、系统性不必苛求(如果条件许可为最理想),样本选 择的局限性得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弭。 2 、样本的情况及分析 (一)快速处理机制的结构 1. - 主体 调解速裁中心 调解速裁中心于 2009年开始运行, 2009年 10月正式挂牌成立。调解速裁中心的主 要职能机构设置在立案庭 5,人员配备由 2名审判员、 2名庭审书记员、 5名人民调解员、 2名人民陪审员、 1名送达员组成。办公场所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办公室、立案调解办 公室、三个速裁审判庭、四个温馨调解室组成。调解速裁中心的主要职能为通过对案件 在不同阶段进行适度繁简分流,为纠纷解决提供庭前调解、立案调解和速裁三种解决方 式,并对经调
20、解速裁中心调处的案件探索实践审执联动和主动执行机制。具体为:一、 为合意选择人民调解的当事人安排人民调解;二、司法确认审查;三、送达应诉材料、 组织证据交换以及进行立案调解;四、为经过筛查的简单民事案件安排速裁;五、案件 生效前及时移送案件债务人的资料到执行部门查找财产线索,对有财产的简单执行案件 主动执行。 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在机制运行初期,为缓解立案庭与业务庭在绩效考核方面的冲 突,由业务庭法官任速裁法官,速裁案件数量计入业务庭的业务指标。在运行过程中, 随着调解速裁中心办结案件数量的增加, 出于完善运作流程的考量,逐渐改为安排专人 担任速裁法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 在机构设置上,驻场办公
21、的人民调解员是对司法 ADR制度 ( 法院主导下或者由法 院委托指派人员以非裁判方式替代庭审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司法活动 6)的实践, 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处理当事人在立案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民调解员 调停的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派驻, A法院进行业务指导。除人民调解员外 , 调解速裁中心其他人员与立案审查人员、审前准备组、送达组并列隶属于立案庭,在内 部管理目标上不作为独立的单位进行考核。这种组织架构设置,使立案庭仍然承担大量 事务性工作,如立案、信访、排期、保全、送达、鉴定等业务的同时,还需要履行调解、 s作为统筹全院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的调解速裁中心,在法庭设有办公场所
22、,鉴于于立案庭的人员配备、硬件设施都较 为齐全,为全面和系统考察机制运行的效果,本文主要以立案庭的运行实践为分析对象。 6章武生: 司法 ADR之研究 ,载法学评论 2003年第 2期。 3 裁判与执行的职能,事务较庞杂,管理难度加大了。 2. 对象一案件范围 快速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有其特定性。该机制的设计是专门针对基层法院广大普通 公民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简单案件,而且案件性质较为单一、争议金额一般不大、 社会冲突不大等特点。 (1) 调解案件的范围 从世界范围看, 无论在何一法系、何一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 调解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其重要性在不断增大,通过他解决纠纷的比例
23、与日俱增, 表现形式也逐渐多样化。 7A法院调解案件,采取立案前人民调解、审前准备中立案调 解与速裁中调判相结合的模式。在立案前,即由导诉员引导其进行人民调解。人民调 解 的范围较为宽泛,主要以当事人同意为主。审前准备和速裁过程中,除法律、司法解释 有特别规定或者依照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只要当事人同意,法院都可以组 织调解。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等案件,属于人民调解和立案调解的 重点对象。按照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调解速裁中心不能调解案件,应当做好审前准备直 接移送业务庭: 1)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2) 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 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4、、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案件; 4) 当事人无调解意愿的案件; 5) 以物抵债的案件。 将以物抵债案件排除在调解之外,是相对而言的。起因于在实践中屡次出现当事人 意图借调解之名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实。因而,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予立案调 解。待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清事实,确无虚假诉讼的清形,仍然可以调解结案。 (2) 速裁范围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速裁组可以经审理做出判决,但下列案件除外: 1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陈光中、姜伟主编:民事诉讼法论丛第 1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34页。 4 1) 案情复杂,需要审计、鉴定、评估、检测的案件
25、; 2) 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对外地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案件; 3) 案件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较为复杂的; 4) 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较为激烈; 5) 婚姻家庭案件; 6) 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属于新类型的案件。 上述案件一般属于事实难以认定、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困难以及社会各界关注 的案件,将其排除在速裁之外。没有将诉讼标的额和案件类型列入是否速裁的标准是因 为案件的难易程度有时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案件类型本身并没有必然联系。实践中常有 当事人诉讼目的并非为了金钱,而是怀着争口气的心态,此类案件处理起来较棘手,速 裁路线不一定走得通。而有时
26、候许多诉讼标的额看似很大的案件,其事实清楚、法律关 系简单,冲突双方矛盾不大,这些案件可以通过速裁得到快速处理而不会激化矛盾。 (3) 快速执行案件范围 经调解速裁中心调处、具有给付内容且未当场履行的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 局核实债务人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的,由案件承办人移送立案庭执行督促窗口直接快速 执行。 债务人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案件,强制执行措施较其他财产类型简单、快捷,属 于执行的 简单案件 。将该类案件纳入快速执行程序,及时有效控制债务人财产,能 实现快速调审案件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如房产、机器设备、 汽车等,该类案件,往往需要评估、拍卖等程序,属于执行中
27、不复杂但是需要较长时间 的案件,此类案件由执行局办理较为适宜,债权人此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二)快速处理机制的运行一程序安排 A法院为促成快速处理机制运作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能有当事人的配合更达到简 便、快捷的效果,在硬件设施上,丰富多样的指导诉讼形式运用极为得当。如,当事人 进入立案大厅, 即看到一幅大型的 LED显示屏幕,滚动播放关于立案的流程信息。在 立案大厅的休息区和等候区,摆放种类齐全的文书样式、简明易懂的审判流程以及诉讼 指南。 5 A法院调解速裁流程图 : 1. 诉前人民调解及诉调对接 有学者断言: 21世界必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ADR)发展的新时代 8。司法 A
28、DR 的广泛、深入运用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也是纠纷解决发展的必然。立案庭在立案大厅 专设 庭前调解窗口 ,下设人民调解(司法 ADR)、 诉调对接、立案调解三个岗位。 案件在诉讼引导阶段,诉导员对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场的当日可 排定人民调解的时间,如是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当即安排人民调解员调解。为减少不必 要的繁琐手续,程序上对司法确认做了些技巧性的处理。一是司法确认的申请不再另行 书面提出,在人民调解协议中以条款的形式确定。二是对调解笔录的审查,由当事人增 加以下承诺:调解是双方自愿、没有恶意串通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及协议如造成他人 范愉: 浅谈当代 非诉讼纠纷解决 的发展及
29、其趋势 ,载比较法研究 2003年第 4期。 损害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9 *。三是人民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立案后,只需要收 取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工作室移送函、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即可出具审查笔录和调解书。 无需起诉状和一般民事案件立案后的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这是鉴于司法确 认并非当事人双方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是对既有的协议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确认,理应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立案程序相区别,也是体现人民调解快捷的优势所在。 如果仍然手续繁琐,显然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置初衷相违背。 手续简化后,减少不必要的文件资料来往,便利当事人的准备和法院的审查。鉴于 人民调解员驻法院现场办公
30、的安排,减少了中间流转环节,促使调处效率大为提高。诉 调对接窗口与人民调解窗口的并列设置,便于法官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 的质量和司法确认的效率都得以提高。一般而言,达成人民调 解协议的案件,提交人民 调解协议书、双方主体资格证明、人民调解移送函即可在当天完成确认手续,出具人民 法院的调解书。经人民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当事人不必重新取号 1(1到立案审查窗口排队 等候,直接在庭前调解窗口审查立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引导当事人循正确途径 解决。整个流程设计,都是围绕提高效率和便利当事人而考虑。 2. 审前准备以及立案调解 审前准备工作是整过流程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我国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31、程序定义为 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而依法进行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 11。因此,审前准备程序通常是在普通程中应用。 基层法院的案件,虽然很多是简单案件,但是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强,很多案件即 使很简单,但是开庭所花费的时间很长。当事人在庭审中重复发言,言不及义的并不在 少数。 A法院的案件构成有一定的特点,以大院审理的案件为例, 2009年,大院共受理 民事案件 4427宗,其中交通事故案件 1053宗,占案件总数的 24%,劳动争议案件 1802 宗,占案件总数的 40%。 2010年 1-6月份,大院共受理民事案件 1694宗,其
32、中交通事 故案件 665宗 ,占案件总数的 39%,劳动争议案件 340宗,占案件总数的 20%,连续两 年这两大类案件占到大院受理案件数量的 60%。这两类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大多 s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 22条,当事人应当共 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 _申请,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 _M A法院立案采取电子叫号系统,当事人需要先取号排队,再到窗口办理立案审查手续 11胡锡庆、叶青:诉讼法学专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366页、 700页。 数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很低。简
33、单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开上 两三个小时的不在少数。有些还要开上两三次庭。这也是很多法院不将劳动争议案件纳 入速裁的原因。因此, A法院所在地区的案件构成,决定了要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又 必须密切结合现实情况来开展设计审判流程。 A法院的做法是通过加强审前准备工作来 为庭审提速。 为使审前准备工作在化解纠纷方面发挥作用,如调解、裁判、使当事人撤回诉讼、 明确争议点、使当事人交换诉讼主张等。审前准备工作一般包括: 1 .决定案件是否适 宜速裁,进行繁简分流; 2 .指导当事人取证和举证,主持证据交换; 3 .进行庭前调 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固定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34、其中重点是庭前调解、指导 举证和主持证据交换。通过审前准备,在庭审前使事实明朗化,提高审理的效率,节约 诉讼成本具体做法是:所有案件立案当天移送至书记员安排送达、指导举证以及引导双 方调解,同时案件交专职法官筛选是否适宜进行速裁、分流案件。为减少当事人往返法 院的次数,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调解和证 据交换结合起来进行。如果案件经调解员调 解不成,当即转速裁法官主持交换证据。通过指导举证和庭前交换证据,明确双方争点, 法官在庭审中对案件争点了然于心,庭审有的放矢,大为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立 案调解与送达、审前调查、确定是否适宜速裁,都在审前准备中结合起来进行,抓住各 种时机对当事人释法、引导
35、以化解双方矛盾,促成调解。确定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愿的 案件当天从审前准备组移送至调解员安排调解,调解期限为 15天,这 15天往往是在当 事人举证期和答辩期,即使调解不成也不造成审限的浪费。 完善审前准备工作能有效提 高诉讼效益。 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 准 已经成为一些法学家和政府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 12。通过审前准备程序使 和解的可能性增加,大量减少案件进入庭审的数量,法官的负担减轻多了,司法资源的 耗费也降低了。即使案件通过审理结案,由于争点明确,证据准备充分,审判能迅速、 高效地进行;而当事人的相互理解,对法官的信任,又为当事人尽快服判、息诉创造了 有利的条件 3
36、. 速裁以及程序转换 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在送达的时候以笔录的形式尽可能查明双方争议焦点、是否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 _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第 242页。 8 愿意在庭审过程中口头答辩以及是否同意速裁等。速裁的审理期限较短,自立案之日起 到速裁案件审结完毕,最长的时间为 30天,被告放弃答辩期的,可当即安排开庭,或 者在 20天内审结完毕。根据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 要指明速裁机制的方向,即 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 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 裁判文书样式 13,对此
37、, A法院对于速裁案件采取一系列辅助手段以达到速裁的 快 和 简 。 一是加强举证指引。诉讼请求和相应举证是影响民商事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最重要 因素。为了提高当事人举证和抗辩行为的针对性,便于速裁法官更快更准地掌握案件争 议焦点,也避免因必要证据不全影响案件处理速度, A法院除设置导诉窗口外,还向当 事人提供各类诉讼指引资料和格式化填充式起诉状、证据归纳表格,同时前置调解程序 的相关工作人员亦根据当事人的诉 讼请求和答辩理由,提示其提供必要证据。 二是简化庭审程序。 A法院速裁程序中,对于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 与个案无关的格式性内容,均以书面材料告知,节约大量的庭审时间;同时针对不
38、同案 件类型,制作格式化记录样本,速裁庭书记员仅需选择性记录关键点,但同时在后台保 存庭审录音,供必要时查询。 三是案件审理的集中化和法律文书制作的模板化,对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交通事故 类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及合同类案件,由专门的法官审理。速裁组针对审判实践 中反复出现的类型化案件,按照即时开庭、答辩期内开庭、答辩期满后 开庭等审理模式, 结合调解前置程序的要求,制作相对固定内容和格式的裁判文书样式模板。 案件进入速裁后,如果速裁法官经过对案件的初步审理和判断,认为有不适宜速裁 的情形时,须归纳整理已经明确的案件事实和争点,对于经过当事人认可的事实,由双 方确认附卷。经立案庭庭长审批,案件
39、转入业务庭。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出于避免速裁法 官和业务庭法官的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考虑。 13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5-2009),中国法院网, http:/www. chinacourt.org, 最后访问日期: 2010 年 8月 20日 9 4. 审执联动以及主动执行 14 主动执行是化解执行难的一项改革之举。当然, 好的制度在操作中也可能因为技 术性的安排不足未必收到好的效果 15。 为使主动执行举措发挥更大效能,调解速裁中 心审结的案件,在判决书送达后,案件生效前,由承办人将债务人相关信息移送执行局 核查财产情况 16。 核查方式主要是通过身份信息,在银行、房管部门、车
40、辆管理部门、 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作为在案件生效前即核查当事人财产的技术性 处理,是基于两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判断:一是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疑难复杂的不多, 八成以上案件涉及的是简单纠纷 17,上诉率并不高二是从判决发放到案件生效、履行 期限届满存在一个时间空挡,债务人极其容易借机转移财产。提前查明财产线索产生的 效果是 : 及时控制债务人财产 , 提高执行效率。如果是属于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执行 案件,在案件生效且履行期届满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申请主动执行的相关材料移 送至立案庭执前督促窗口,由该窗口在收到材料 2天内核实案件履行情况及督促履行义 务。案件不再移送执行局,在
41、此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的立、审、执纳入 快速通道。即使不属于银行有存款的案件,查找到其他的线索,也为及时控制财产奠定 基础,便利执行局迅速采取执行措施。 5. 快速处理机制在二审程序的延伸 经调解速裁中心速裁审结的案件,为便于与其他案件相互区别,全部使用绿色的档 案袋,这样速裁案件上诉后也易于区别。中级法院对于如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 二审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后启动快审快结的审判方式 18 *: (1) 上诉人对一审事实认定没有异议,案件法律关系简单的; (2) 上诉人虽对一审事实认定不服,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的; (3) 案件事实清楚,上诉人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的; 14主动执行
42、是 A法院于 2010年正式在全院全面实施的一项利民举措。民商事案件立案时,立案人员即向原告送达主 动执行告知书,释明主动执行的程序和优势。案件在调解或者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填写同意由法院 主 动 执 行 确 认书。案件生效后,债务人未依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无需债权人申请,法院将主动启动执行程 序 , 由 案 件 承办人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到立案庭主动执行窗口,编立 执行案号。 15钟鸣、何波: 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构想 ,法律适用, 2003年第 8期,第 43页。 16执行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采用将被执行人信息批量移送对口部门查询的方式,因此,虽然对部分案件在生 效前提前查询财产
43、,并不会造成法院资源的浪费, 17参见陈斯 基层法院八成是简单案件 ,载南方都市报 2009年 11月 9日 DA06版。 18 A法院所在地区的中级法院出台了 B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商事案件立案速裁工作的规定,针对一审以速 裁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与二审立案速裁程序的衔接作出明确的规定。 10 (4) 其他适宜快速审理的案件。 二审法院对案件具有上述情形的,经立案调解不成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将进行速 裁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反对的,可以进行立案速裁。一审、二审在速裁操作上的衔 接机制,从宏观上为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构建了较强实践性的框架,也体现了该机制的彻 底性和有效性。 (三)快速处理机制的指导理念 繁简分流,传统观点认为是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序,将简单的案件集中由少数几个固 定的法官根据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样本中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没有仅仅停留在案件审 理阶段的分流,对立案之前,执行阶段的分流,也纳入制度的范畴,以纠纷的快速处理 整合人民调解、立案调解和速裁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这样的制度 安排,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以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投入与司法产出之 间的最佳函数关系。在司法投入恒定的情况下,取得最大司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