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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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来源: 国家测绘局 时间:2007-10-08 16:47【大 中 小】全 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为做好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具体如下: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
2、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4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5我国自己拍摄的和收集国外的可用于测绘或修测地形图及其专业测绘的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6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50001:1000000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象地图)的目录;7其它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8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其它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9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测绘行政管理法规确定)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以上汇交的目录均为一式一份。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汇交的有关测绘成果副本具体如下: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难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2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为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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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测绘 成果 目录 副本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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