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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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2-17 浏览次数:4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2006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地理信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等),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称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工程,下同)测绘是指采用现代测绘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高新
2、技术,对与地理空间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描述、管理,集成和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字产品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是指地理信息数字数据及其表现形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地图及其复合产品,各类电子地图产品、以其集成的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
3、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第六条 凡委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任务的,必须选择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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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地理信息系统 工程 测绘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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