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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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26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号公告。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行为,建立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测绘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
2、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成果:(一)大地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二)摄影、遥感测量获取的底片、数据;(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四)工程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五)其他地理信息数据。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专业部门、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形成的大地测量控制网、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各专业部门、单位为业务需要完成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类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则。第五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然变化情况,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成果汇交第七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测绘项目委托方或者由测绘项目委托方与测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测绘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
4、八条 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和专业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在测绘作业完成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管理机构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九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及相关资料;(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150001100万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图和地籍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图;(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电子地图的磁盘、光盘;(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测量数据及相关资料。航空、航天摄影及其他摄影测量、遥感测量,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第十条 汇交测绘成果
5、副本、目录,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规定:(一)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六十日内汇交;(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四十五日内汇交;(三)在基础测绘、专业测绘中形成的摄影、遥感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三十日内汇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第十一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整饰规范。具体要求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成果管理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测绘成果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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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测绘 成果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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