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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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报告。部 长:田凤山2003年3月25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2、门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一)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二)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三)拟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四)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
3、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六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建议人基本情况;(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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