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土建及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范本)(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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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土建及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范本)-第 14 页*公司*产业基地厂房桩基础、土建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发包方(甲方):*贸易有限公司土建承包方(乙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方(丙方):*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安装工程工程地点: 土建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厂房桩基础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孔、桩帽,具体内容按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为准。)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承台、砌体、地面、墙体
2、、给排水工程,具体内容按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为准)。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内容:所有设计范围内厂房的钢结构制作、吊装、安装、除锈、油漆以及原材检测与焊缝探伤检测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和混凝土);0.000以上钢结构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具体内容按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为准)。合同主体的承包范围:本合同土建工程内容由乙方负责承包建设施工。本合同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内容由丙方负责承包建设施工。第二条 土建工程的承包建设(一)工程内容: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承台、砌体、地面、墙体、给排水工程等)、桩基础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孔、桩帽、
3、抽水、桩土、测试等项目)。以上工程的具体范围、内容按设计院提供的图纸施工、预算书。不包含第三条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范围。(二)工程造价:本工程桩基础工程采取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桩基础包干单价为 元/立方米(包括护壁、抽水、桩土、测试等所有费用)。除桩基础外,土建施工造价,采取包工、包料全额包干的方式,经协商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详见预算书。(三)施工工期及工期顺延本工程施工工期为 天,二八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日期为准),二八年 月 日竣工(具体竣工日期根据开工通知相应调整)。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
4、限: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二、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三、因发包人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四、因非承包人原因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八小时者。(四)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办妥征地拆迁、规划、建设用地手续;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三、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四、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五、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进入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的畅通;六、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承包人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二份;七、组织设计、
5、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八、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九、其他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五)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二、编制好施工图预算书;三、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四、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施工道路以及搭建办公和生活房屋及施工临时设施;五、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六、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七、确保施工期间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的通畅,并负责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的清运,负责施工产生的渣、土方的清运;八、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施
6、工建设交付工程;九、承包人应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备案等工作,完成有关的检测、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地基静载检测、动测试验、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并承担有关试验、检测的费用,以及与竣工有关的费用;十、其他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六)物资供应一、本工程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钢材可选择向发包人采购。承包人使用的钢材,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如由发包人供应钢材,则发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钢材在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工程所需材料应当符合设计图纸、预算书要求,设计图纸、预算书没有明确的,应满足施
7、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要求。如因市场供应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和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规范及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四、承包人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取得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如发包人指定使用的装
8、饰材料价格超过承包人的预算书单价,则超过部分发包人应予以承担。(七)合同价款结算一、本合同全部土建工程造价采取工料包干的固定总价方式,为人民币 元。前述价款包含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费及一切风险费用。除出现本合同第二条(八)项合同价款的增减、追加以外的情形,不作任何增加、减少和追加合同价款。二、本合同中桩基础工程造价采取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桩基础包干单价为*元/立方米(包括抽水、桩土、测试等费用),前述价款包含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费及一切风险费用,除出现本合同第二条(八)项合同价款的增减、追加以外的情形,不作任何增加、减少和追加合同价款。桩基础工程量按照设计的孔径和实际的施工深度计量
9、,具体工程量应以签证为准。三、工程预算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工程量以决算及签证的工程量为准。(八)合同价款的增减、追加一、承包人的预算书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作出,承包人应确保其预算书是依据建筑施工行业的通用标准并在详尽审阅有关图纸后作出,如承包人在预算书中遗漏有关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发生增加、变更。二、因设计变更,变更部分价款应当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单价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项工程变更的约定处理;三、合同外增加项目,经双方协商,确定单价,根据图纸计算或签证的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四、实际单项
10、工程量与预算单项工程量没有超过8%,价款不作任何调整。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超过8%部分,价款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项工程变更的约定处理;(九)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一、本工程按工程进度付款,第一次付款为桩基础施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付全部桩基础工程价款的95%;第二次付款为厂房封顶完工后,付 万元的土建工程款;第三次付款为厂房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六个月内付至全部土建工程价款的95%。二、剩余5%的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工程结算款的3%;2、所有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后,付工程结算款的2%。上述款项不计息。(十)工程变更
11、 一、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
12、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四、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同意或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预算书已有的价格下浮10%结算合同价款; (2)预算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下浮10%结算合同价款; (3)预算书、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审核后送发包人确认执行。对变更工程价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湖南省99定额及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的
13、规定下浮10%的标准核算计价。 六、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后,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八、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九、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一、承包人要根据国家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
14、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以上;十二、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十一)验收、结算一、承包人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应由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期接管,由承包人继续代为看管,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三、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
15、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四、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五、本工程质量应综合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条件: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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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土建 钢结构 安装 承包合同 范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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