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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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第 5 页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主讲人:王利明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功能是救济与预防,其中救济是指填补损害、补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尤其强调救济,原因在于:一、强化充分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法治可以归纳为八个字:“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其中规范公权的目的是保障私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要优先于财产权(即牺牲加害人的财产权保障
2、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二、充分保护弱者,关爱个体的需要。民法不仅保护交易,还注重保护弱者,更注重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是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民法从以加害人为中心逐步发展为以受害人为中心,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民法关注的重心。在上述第87条规定中,受害人相对于业主来说是弱者,这时,民法要关爱作为弱者的受害人,对受害者给予人文关怀,以此来强化对于实质正义的保护。三、从法律分工来看,以前刑法与侵权责任法是一起发展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受到刑法的影响,以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采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四要件说。但是刑法是一种制裁法,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救济法,所
3、以现在刑法与侵权责任法已分开,充分救济受害人才是侵权责任法应有的职能。在我国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国情下,发展侵权责任法是必要的,同时在研究侵权责任法时要与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一起研究。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还包括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并不发达的现状下,侵权责任法在整个社会救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与侵权责任法是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的关系。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一、建立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单一理论,即责任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4、因为这与民法的价值私法自治是相吻合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责任能力和过错能力,还要求维护行为自由。但是,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若只承担过错意义不大,重要的是对受害人如何救济。随着19世纪工业大发展,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通过特殊规定加以规定,因为其是与私法自治相矛盾的,所以只能通过特殊规定加以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三大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第一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第6条第二款规定)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这一归责原则体系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制裁过错行为为首要目标,这一原则只考虑侵权行为,而严格责任原则是以救济为其首要目
5、标,其考虑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对于这三大归责原则的具体分析:1、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体系是围绕这三大归责原则构建起来的,其总则部分主要是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分则则围绕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展开的,因为分则部分是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2、这三大责任归责原则决定了各种侵权形态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了侵权行为四要件,而后两种归责原则必须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加以分析。3、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人责任的免责和减轻事由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
6、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可见,不可抗力都不能成为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根据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行为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侵权人免责,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侵权人不免责,此时侵权人与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的减轻事由,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过失相抵规则,而严格责任原则原则上被侵权人一般过失不能成为侵权人的减轻责任事由,除非是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才能成为侵权人的减轻责任事由,见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7、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我国上述规定体现的中国特色是归责原则多样化,原因还是在于加强对受害者的救济。二、第17条规定的“同一事故同一赔偿”。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的赔偿,因为生命是无价的,而且死者的近亲属不能享有生命赔偿请求权,因为生命权只能属于死者个人。此处的赔偿金是财产上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些都是死者死亡带来的后果,并不是生命本身)。王利明老师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应当首先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然后赋予法官在考虑各种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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