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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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
2、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设计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要求。第六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并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划定城市设计重要地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城市形象定位及城市景观风貌总体设计目标、特色景观资源类型和保护要求、城市总体形态特征、城市空间景观结构、开放空间系统、建筑高度与城市轮廓、标志景观、整体风貌、城市设
3、计重要地块等总体城市设计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要地块城市设计和一般地块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依据之一。空间景观目标、空间景观结构、开放空间、重要开放空间建筑控制、区段整体风貌、重要地块风貌控制、步行系统等区段城市设计内容,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城市设计重要地块: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重要旧城改造地区、新城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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