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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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画虎、工笔虎、画虎技法、画虎视频刘晓军工笔画虎临摹作品视频 设色(5)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类限制类三、电力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七、有色金属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第三类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三)电力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
2、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六)有色金属 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2011.7.29发布-2012.1.1执行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
3、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
4、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7月18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
5、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6、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7、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火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3.2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
8、干烟气的数值。3.3 氧含量 O2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4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existing plan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3.5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new plan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3.6W 型火焰炉膛arch fired furnace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形火焰的燃烧空间。3.7重点地区 key r
9、egion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3.8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
10、值。4.2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4.3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燃煤锅炉烟尘全部3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新建锅炉100200(1)氮氧化物(以NO2计)现有锅炉200400(1)汞及其化合物全部0.03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全部30二氧化硫新建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0现有锅炉及燃气轮机组200氮氧化物(以
11、NO2计)新建燃油锅炉100现有燃油锅炉200燃气轮机组120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5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二氧化硫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35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0氮氧化物(以NO2计)天然气锅炉100其他气体燃料锅炉200天然气燃气轮机组50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1204燃煤锅炉,以油、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1烟囱排放口注:(1)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2) 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
12、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4.4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外)序号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燃煤锅炉烟尘全部2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全部50氮氧化物(以NO2计)全部100汞及其化合物全部0.032以油为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全部20二氧化硫全部50氮氧化物(以NO2计)燃油锅炉100燃气轮机组1203以气体为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全部5
13、二氧化硫全部35氮氧化物(以NO2计)燃气锅炉100燃气轮机组504燃煤锅炉,以油、气体为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1烟囱排放口4.5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
14、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
15、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5.1.5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1.7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烟尘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
16、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
17、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表4基准氧含量序号热能转化设施类型基准氧含量(O2)/%1燃煤锅炉62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33燃气轮机组15C=C* (21-O2)/(21-O2)-(1)式中:c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2实测的氧含量,%;O2基准氧含量,%。6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
18、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详见附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
19、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
20、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873号文)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
21、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第三条本办法
22、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第六条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第七条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第八条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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