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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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关于做好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水务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6月底全面完成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印发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省厅根据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严格落实县级自查自评估、市级核查验收、省级复核验收工作流程,并按要求在省级信息平台“工作验收”专栏中,上传申请验收相关资料(要求盖章的资料须上传盖章后的扫描件)。二、建立和
2、完善接户管网建设台账各县(市、区)申请工作验收前,根据接户管网建设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接户管网建设台账,台账包括应接户数、已接户数、未接户数等相关信息,并将未接户数通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APP“新增记录”专栏录入,及时更新省级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接户管网工作进展情况。三、进一步做好存量管网排查改造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存量管网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列明有存量管网排查改造任务的县(市、区),申请验收前须单独提交存量管网排查改造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存量管网现状、经排查评估后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改造方式等。未列明的县(市、区)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做好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视
3、频上传各县(市、区)建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须将厂区的生物处理单元、监控室等监控视频上传至省级信息平台,便于各级实时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在5月31日前完成上传工作。附件: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0年5月14日附件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为指导各地开展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根据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暂行办法(鄂建办2019200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一、工作验收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鄂建文2017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文20
4、17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9号);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9199号);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暂行办法(鄂建办2019200号)。二、工作验收对象全省有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三、工作验收组织形式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组),开展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同步开展工作考核评分、政策执行情况及后期运营风险评估。四、申请工作验收的基本条件达到以下条件的县(市、区)方能申请工作验收。对于管网接入城市污水厂或其它污水厂的建制乡镇,
5、只考核涉及管网方面的指标。城市市政管网覆盖的建制乡镇,参与工作验收,但不参与评分。(一)完成工程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含主支管网与接户管网、提升泵站等)、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控制设施、污泥处理设施等在内的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二)技术指标合格满足以下8项指标要求:1.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已纳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家庭户数(户)该乡镇建成区总户数(户)*100%该指标以省级信息平台数据为准。2.污水收集率大于80%,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生活污水收集率(%)=进厂污
6、水量(m3/d)/该乡镇产生的污水总量(m3/d)*100%;进厂污水量取省级信息平台中日均进水流量,进厂污水量(m3/d)日均进水流量(L/s)3.624。乡镇产生的污水总量(m3/d)=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人)*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capd)*折污系数0.8*其它水量系数1.21000;综合生活用水定额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文本中取值为准,各地上报工作验收申请时,需单独列明。3.污水处理率大于75%,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污水处理率(%)=出厂污水量(m3/d)/该乡镇产生的污水总量(m3/d)*100%;出厂污水量取省级信息平台中日均出水流量,出厂污水量(m3/d)日均出水流量(L/s)3
7、.624。4.污水厂负荷率大于60%,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污水厂负荷率(%)=实际处理污水量(m3/d)/污水厂设计规模(m3/d)*100%;污水厂负荷率取核算期30天内各污水厂日平均负荷率;实际处理污水量=出厂污水量。以下两种情况需提供说明:开展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三年行动前建成的污水厂,前期建设规模偏大,进行改造后正常运营的,提供专家论证及相关批复文件,以改造完成后的规模计算负荷率;三年行动中建设的污水厂,按远期规模一次性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提供污水厂近远期建设依据和污水厂分组运行记录,按近期规模计算负荷率。5.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本指标以单个污水厂计;出厂水质考核5个水
8、质指标: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PH。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按核算期内5项指标全合格的天数(天)核算期总天数*100%计算。以省级信息平台数据为准,无数据、数据为0或数据明显异常的视为不合格。各项指标按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执行,不同排放标准摘录部分主要指标,列于表B.6;6.污水厂稳定运行率大于90%,以县域计,考核乡镇总体情况;污水厂负荷率60%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认定为稳定运行;7.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以县域计,考核乡镇总体情况;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县域内规范处理处置污泥的乡镇污水厂数量(座)/县域内已建成的乡镇污水
9、厂数量(座)*100%;各市州上报工作验收申请时,需提供县域内各污水厂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方式和去向等情况的说明。各乡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需及时录入省级信息平台。8.核算期30天内日均进水COD大于100mg/L的天数超过80%。水产养殖、温泉洗浴等特殊地区进水COD不满足的(非工业废水),可考核进水TP,满足核算期内日均进水TP大于3.5mg/L的天数超过80%;申请考核进水TP的,需加装在线监测设施并正常上传,以监测数据为依据。本指标以单个污水厂计,县域内80%的污水厂需达标。关于建制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户数的调整,在污水厂负荷率达到60%、核算期内进水COD浓度大于100mg/L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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