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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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07年6月1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级储 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其品种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 安全,维护我市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 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调 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 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储备。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2、守本办法。第四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O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 的;(二)不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
3、储存和轮换费用 补贴的;(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不 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的;(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骗取市级 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粮食行政主 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退回 骗取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 贴,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 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入库的市级储备 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
4、专仓 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市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 律处分。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 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 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 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市
5、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粮食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要求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 生活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督 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市级 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七条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 理。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补贴,保 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第八条 农发行内蒙古自治
6、区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的要求,及时足 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 施信贷监督与管理。第九条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负责对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和管理,并承担品种落 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的责任。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 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 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 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二章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7、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建立,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市财政承受能 力,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规 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 并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分解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规模、品种 和质量标准组织入库。第三章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效仓容量必须大于承储规模;(二)确保储备粮食全部入仓储存,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三
8、)具备与承储规模、承储品种相适应的粮油出入库、通风熏蒸和降水等设备设施;(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 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等条 件;(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专业人员;(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达到规 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选择和分布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储存安全、交通方便,便于推陈储新、避免迂回运输,有 利于降低成本费用,便于监管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 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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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 储备 粮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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