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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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农民工管理有关要 求,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与信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行)、XX集团暨中国交建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四公局生产发XX号关于印发XX 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管工 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项目部农民工 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应遵循
2、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司及各项目要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实名制 与工资支付监管体系,做好本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二、以人为本。公司及各项目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勇 于担当,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心关爱农民工, 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三、两级管理。实行“公司-项目部“两级监督管理架 构,从公司和项目两个层面对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工作第十三条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项目部进 行备案、完成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十项目部属地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具
3、体要求应遵照办理,属地没有统一要求的优先使用中国交建农民工 综合管理系统;被中国交建列入推行的项目要按中国交建相 关要求进行数据接入。第十五条信息化考勤系统。项目部应实现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考勤,项目部考勤系 统配置前必须报送公司项目管理部进行审批。一、房建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项目部要 与相关方积极联系,及时完成进出场实名制验证闸机通道的 安装、试运行等工作,闸机要求各项目采用多点识别无感考 勤系统和全高旋转闸相结合形式。、公路、市政项目要尽量采用施工围挡封闭现场,并做好门禁考勤系统;对于无法封闭管理的项目可采用智能安 全帽、智能工作服、电子围栏等信息化手段实行农民工实名 制打卡考勤
4、,不具备条件的采用人工登记考勤。三、融合项目应根据业主要求配备相关考勤系统。第十六条人员信息收集一、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可纳入实名制管 理,但不可以以发放工资形式套取工程款,订立劳动合同的 农民工必须进行进场审查,被列入中国交建及四公局不良行 为名录中的人员以及公安部门认为不适宜在项目工作的人 员不得进场。10二、项目部应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包括身份 信息、签名和手印、工资银行卡信息等,掌握分包单位农民 工花名册、进退场情况、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考勤、工资 支付账号等信息,做好信息保管,防止信息泄露。三、项目部应要求分包单位提交签订的农民工入场告知 书,按时配合项目部完成农民工
5、相关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 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四、项目部应要求分包单位在农民工进场前签署进场前 未拖欠工资的确认书,项目部要逐一核对人员信息,进行实 名登记,未完成实名制登记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进场施 工。五、项目部对临时进场或短期进场(3天内)的临时工, 经现场技术员、劳资专管员、分包队伍负责人确认后可简化 登记,但必须完成实名制登记工作。第十七条入场教育资料收集一、项目部工程部应联合安全部严格对农民工进行进场 教育,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场施工。进场教育内容应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现场工作纪律;(二)农民工权益保护基本知识;(三)欠薪投诉渠道和维权渠道;(四)发生不良行为的后果
6、;(五)其他进场教育。11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项目管理人员要通过书 面形式、影像音频、实物、对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承诺书、证 明书等方式留存管理痕迹,实现管理过程可追溯,确保有据 可查。第十九条 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及 相关资料(应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 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 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相关资料待项目退 场后移交公司项目管理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工程完工且工资 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五章专用账户管理第二十条项目部应遵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和项目属
7、地政府相关要求,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由项目部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属地要 求,项目部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账户内余额归公司所有。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12 位代发,应依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表通过银行专用账 户支付至农民工本人账户上。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月收集分包单位的农民工花名 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支付表要有农民工的签字 和手印,并经分包单位盖章确认。要求分包单位在向项目部 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
8、表的同时,必须向项目部出具代 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付款书。第二十四条 实行月、周、日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 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 依法约定。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制订代发审批流程。按照授权管理原 则,由劳资专管员、财务部等依次按相关要求共同审核农民 工工资支付表,相关权限负责人进行审批,杜绝分包单位编 造虚假工资表变相索取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准确 支付,具体要求如下: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内容和签字符合要求(支付内容与 合同工资要求内容相符,本人签字按手印);二、表内农民工已完成实名制登记、花名册以及身份证 信息等,并有考勤记录;三、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标
9、准合理;四、出具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付款书;五、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按月支付承诺书;六、农民工已提供本人实名有效的银行账号; 七、其他要求。13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 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 他形式替代。第二十七条如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绩 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应根据考勤等情况按月足额发放,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以“生活费”名义发放; 绩效工资部分依据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农民工绩 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发放。第二十八条因分包单位未履行责任导致当月农民工工 资无法如期发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 支
10、付,不得支付该分包单位当期其他工程款。第二十九条每次代发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应要求分包 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当期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不存在农 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诺书。第三十条 收到分包单位声明书后,如确实存在仍有农民 工工资没有支付的情况,项目部应在核实后代发,代发的金 额可在后期的分包款中扣除或者从履约保函(保证金)、农 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中追偿。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不免除分包单位 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第七章离场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民工离场时,应及时办理退场手续,并 签订农民工退场确认书,内容包括在项目部施工作业期 间的工资已全部结清,项目部不再拖欠本人工资等,
11、完成进14出场闭合手续。第三十三条 分包单位完工退场后,农民工身份证信息、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工资公示表等要 留存3年备查,期间若项目部撤离,应将相关材料交公司项 目管理部劳资专管员留存。第八章拖欠和纠纷的防范与处置第三十各项目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 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 项目,项目经理应当会同项目部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各项目部应做好日常农民工群体性 事件的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编制预案,并由公司财务资金 部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负责落实,确保垫付农民工工资、处 置农民工事件等的资金来
12、源。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 按地方规定或公司模板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列明下列信 息:(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 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15金),如发生代分包单位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超分包工 程款代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项目可从保函(保证金)中索 赔和追偿。第三十八条 收到农民工关于分包单位欠
13、薪的投诉后,项 目部应立即核实情况。投诉属实的,应要求分包单位限期整 改;如投诉不实的,要求分包单位妥善处理该投诉事宜。第三十九条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且分包单位未能做 到限期整改的,项目部应在核实清楚拖欠事实及具体拖欠金 额的前提下,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依法、依据合同进行 追偿。第四十条 若分包单位与项目部发生分包款纠纷,项目部应尽快处理纠纷,保证人工费用不拖欠,防范事态发展。Ui十一条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应立即做好摸底调查并启动预案,分包单位结算金额未 超支付比例,要求分包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项目 部应上报公司启动代付工资程序,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解 决前停止工
14、程结算。如分包单位结算金额已达到支付比例, 项目部提前预判事态发展,按内部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将初 步意见及时上报公司,公司通过集体决策形成报告由主要领 导会签后按局资金管理流程上报到局财务资金部解决农民 工工资支付问题。十二条如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讨薪”、寻衅滋事等行为,项目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向当地有关 部门报案。16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公司采取现场检查、远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部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系建设、实名制管理、工资支 付情况等。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每月开展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自查,并每月5日前向公司项目管理
15、部上报XX 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管工作总台账和XX项目 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自查自纠报告,通过文 字、表格形式分析当前工作开展情况。第四十五条项目部每月应对一定比例的农民工进行问询,核实工资发放情况,问询的农民工范围应覆盖所有在场 施工的分包单位。考勤表、工资发放情况应每月公示,如有人投诉或者反映问题,项目部应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六条项目部在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应书面通知分包单位,并按照约定对分包单位作 出书面告诫或要求限期整改。十七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做到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花名册、考 勤表和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单)、
16、工资公示表的统一。对 出现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工资表、套取农民工工资、克扣农 民工工资、扣押银行卡等行为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分包 单位进行罚款、解除合同、列入黑名单、向地方行政部门举 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7十八条新开工项目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要接入农民工综合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受 控。第十章其他相关要求第四十九条农民工进场必备条件一、年龄要求:进场农民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从事技术、 管理、非重体力劳动工作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得超 过60周岁)超龄用工具体年龄需按属地住建委文件要求,年龄 不符合者,不得进场。二、健康要求:1 .分包单位应提供进场农
17、民工近3个月内县级以上国家正 规医院健康体检报告原件。2 .属于分包单位长期使用的农民工,项目部必须规定分包单 位组织进行身体健康体检并购买保险。第五十条农民工进场作业前必须完成劳务实名制登记 工作,项目部属地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具体要求的要遵照 办理。第五十一条在支付农民工工资前,由劳资专管员按下 列要求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相关权限负责人审批,杜绝 分包单位编造虚假工资表变相索取工程款,防止因分包单位 遗漏核算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准 确支付:1 .农民工工资支付内容和签字符合要求。182 .表内农民工已完成实名制登记、并有考勤记录。3 .农民工当月完成工作量或出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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