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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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2013年9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 据2017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 市质量奖评审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加强质量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授予有广泛社会知名 度与影响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其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质量、自 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以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基本程序,以促进组 织或者个人取
2、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优化我市经 济发展方式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 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 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有效 期限为三年。组织奖每年不超过3个,个人奖为1个。申报的组 织或者个人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第六条申报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委会”),审委
3、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质量 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 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 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 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第八条审委会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二)拟定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 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三)编制市
4、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 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四)汇总并向审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出获 奖候选名单。第九条市长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三至五 名评审员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 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地进 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 (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 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本
5、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年以上并依法纳税;(二)积极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有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 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 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无其他进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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