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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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
2、,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
3、防设计审查,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且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三)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程序。 (一)由受理窗口直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日出具特殊建
4、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专家
5、评审的,专家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 消防验收内容:(一)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1.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2.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二)对现场评定检查内容: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具体详见住建部工作细则现场评定内容
6、。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一)由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并预约现场评定时间;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深入建设工程现场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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