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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厅入股合作合同范本 餐厅入股合作合同范本 甲方:_ 身份证号码:_ 乙方:_ 身份证号码: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称为:_。 经营场所位于:_。 法定代表人:_。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_。 范围包括_。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占总股份的_%; 乙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占总股
2、份的_%。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共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
3、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
4、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
5、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XX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
6、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合作人的义务: 1、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
7、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
8、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
9、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_份,合作人各执_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 签约时间:_ 乙方:_ 签约时间:_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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