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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酒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黄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黄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黄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1-5。表11-5 黄酒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90009000且30003000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
2、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13662 黄酒GB/T 17946 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QB/T 2745 烹饪黄酒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
3、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0285 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整顿办函201050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各类瓶(袋)装或坛装黄酒。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
4、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不少于5个包装,其中3/5用作检验样品,2/5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
5、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1.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黄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1.6 检验要求1.6.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11-6。表11-6 黄酒检验项目a序号检
6、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非糖固形物GB/T 13662GB/T 17946QB/T 274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36622总糖GB/T 13662GB/T 17946QB/T 274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36623酒精度GB/T 13662GB/T 17946QB/T 274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36624-苯乙醇GB/T 13662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36625氨基酸态氮GB/T 13662GB/T 17946QB/T 274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36626铅bGB 2758GB 2762GB 5009.127苯
7、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8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9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10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SN/T 194811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12氨基甲酸乙酯/SN/T 028513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DINP)/GB/T 21911注:a. 序号1-11为抽检项目,12-13为监测项目。b. 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 2758-2005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2013年6月1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GB 2762-2012检测并判定。1.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