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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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是指以山梨酸和碳酸钾(或氢氧化钾)用水为溶剂反应制得的食品添加剂。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3-12。 表23-12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
2、000500且1000500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山梨酸钾产
3、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13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使用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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