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糖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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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糖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 白砂糖1.1 适用范围适用于白砂糖、精幼砂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包括白砂糖、精幼砂糖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分类白砂糖指的是甘蔗、甜菜汁或原糖液用亚硫酸法或碳酸法等清净处理后,经浓缩、结晶、分蜜及干燥所得的洁白砂糖。精幼砂糖是白砂糖的一种特殊产品。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糖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糖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0-1:表10-1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3000且10000
2、3000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317 白砂糖GB 1445 绵白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33 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5009.204 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的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GC-MS)法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
4、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小于1kg包装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包装,抽样量不少于2kg;大于1kg的包装单位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如果抽样取不到一独立包装的量,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封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大包装产品时,微生物检验部分单独装样,不少于500g,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人员、器具注意洁净避免污染(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微生物检验部分应是抽取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的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附上该产品的空包装,封装。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
6、品。1.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食糖样品储运条件一般要求干爽、别与污染物混放,别太热环境即可,如有特殊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整个抽检任务结束后,样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1.5.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
7、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食糖”,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食糖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白砂糖”,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白砂糖年销售总额。1.6 检验要求1.6.1检验项目要求见表10-2。表10-2 白砂糖检验项目及要求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蔗糖分GB 317QB/T 4564GB 3172色值GB 317QB/T 4564GB 3173二氧化硫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554总砷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555铅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556菌落总数GB 13104产品明示标
8、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27大肠菌群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38酵母菌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159霉菌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1510致病菌根据GB 29921,2014年7月后生产的产品免检此项目GB 4789.4GB4879.5GB 4789.10GB 4789.1111螨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1310412亚硝酸盐/GB 5009.3313丙烯酰胺/GB/T 5009.20414镉/GB/T 5009.1515汞/GB/T 5009.1716甲醛次硫酸氢钠/GB/T 21
9、126注:a. 序号12-16为监测项目。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2 绵白糖2.1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为绵白糖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2.2 产品分类绵白糖是指将晶粒较细的白砂糖与
10、适量的转化糖浆均匀混合而得的糖。可分为精制、优级等。2.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糖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糖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0-3: 表10-3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3000且1000030002.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1445 绵白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
11、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5009.204 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的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GC-MS)法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
12、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5 抽样2.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2.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小于1kg包装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包装,抽样量不少于2kg;大于1kg的包装单位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如果抽样取不到一独立包装的量,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封
13、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大包装产品时,微生物检验部分单独装样,不少于500g,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人员、器具注意洁净避免污染(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微生物检验部分应是抽取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的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附上该产品的空包装,封装。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
14、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2.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食糖样品储运条件一般要求干爽、别与污染物混放,别太热环境即可,如有特殊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整个抽检任务结束后,样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15、规范(试行)执行。2.5.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食糖”,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食糖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绵白糖”,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绵白糖年销售总额。2.6 检验要求2.6.1检验项目要求见表10-4。表10-4 绵白糖检验项目及要求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总糖分GB 144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14452色值GB 1445产品明
16、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14453二氧化硫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554总砷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555铅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556菌落总数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27大肠菌群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38酵母菌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159霉菌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1510致病菌根据GB 29921,2014年7月后生产的产品免检此项目GB 4789.4GB4879.5
17、GB 4789.10GB 4789.1111螨GB 1310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1310412亚硝酸盐/GB 5009.3313丙烯酰胺/GB/T 5009.20414镉/GB/T 5009.1515汞/GB/T 5009.1716甲醛次硫酸氢钠/GB/T 21126注:a. 序号12-16为监测项目。2.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2.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18、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3 赤砂糖3.1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为赤砂糖类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3.2 产品分类赤砂糖是指棕红色或黄褐色的带蜜砂糖。3.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糖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糖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0-5: 表10-5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3000且1000030003.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
19、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0、GB/T 5009.204 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的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GC-MS)法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QB/T 2343.1 赤砂糖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5 抽样3.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3.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
21、需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小于1kg包装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包装,抽样量不少于不少于5kg;大于1kg的包装单位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5kg,如果抽样取不到一独立包装的量,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封存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大包装产品时,微生物检验部分单独装样,不少于500g,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人员、器具注意洁净避免污染(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
22、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微生物检验部分应是抽取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的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附上该产品的空包装,封装。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3.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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