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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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淡水鱼虾,海水鱼虾,新鲜贝类、螺类,牡蛎、毛蚶等生食贝类水产品,其他软体动物,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水发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本细则将水产品分为淡水鱼虾,海水鱼虾,新鲜贝类、螺类,牡蛎、毛蚶等生食贝类水产品,其他软体动物,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水发产品。淡水鱼类包括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鲤鱼、鲮鱼、鲑(大麻哈鱼)、鳜鱼、团头鲂、长春鳊、鲂(三角鳊)、银鱼、乌鳢(黑鱼)、泥鳅、鲶鱼、鲥鱼、鲈鱼、黄鳝、罗
2、非鱼、虹鳟、鳗鲡、鲟鱼、鳇鱼和其他淡水鱼类。淡水虾类包括青虾、河虾、草虾、白虾和其他淡水虾等(小龙虾除外)。淡水小龙虾。淡水蟹。海水鱼类包括大黄鱼、小黄鱼、黄姑鱼、白姑鱼、带鱼、鲳鱼、鲅鱼(马鲛鱼)、鲐鱼、鳓鱼、鲈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鳐鱼、鲨鱼、鲷鱼、金线鱼和其他海水鱼类。海水虾类包括东方对虾、日本对虾、长毛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宽沟对虾、鹰爪虾、白虾、毛虾、龙虾、其他海水虾类等。新鲜贝类、螺类包括贻贝、蛤、蛏、中华园田螺、铜锈环梭螺、大瓶螺、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角无齿蚌、河蚬和其他贝类、螺类。生食贝类水产品包括牡蛎、毛蚶、北极贝等。其
3、他软体动物包括鱿鱼、章鱼、墨鱼、海参、海肠(水发产品除外)等。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包括醋渍或肉冻状水产品、腌制水产品、鱼子制品、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其他预制水产品(鱼肉饺皮)等。水发产品包括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墨鱼、水发干贝等。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 5
4、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213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GB/T 19857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2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5、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5 动物源性食品中青霉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GB/T 22338
6、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3215 贝类中多种麻痹性贝类毒素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3217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3372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液相色谱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499 食品中残留过氧化氢的测定方法GB 296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青霉素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C/T 3025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SN/T 1635贝类中诺沃克病毒检测方法 普通RT-PCR方法和实时荧光RT-PCR方法农业部781号公告-2-
7、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种17种中磺胺类药物及15种喹诺酮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1.4.1抽样型号或规格称重销售产品。1.4.2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流通领域的
8、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淡水鱼虾类、海水鱼虾类抽取样品量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5kg,分成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小龙虾(7-9月抽检)、淡水蟹(9-11月抽检)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kg,分成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新鲜贝类、螺类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kg,分成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生食贝类水产品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kg,分成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
9、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其他软体动物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kg,分成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kg,分成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水发产品抽取样品量(可食用部分)须满足检验需要,且不少于1kg,分成2份,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称重销售产品应装于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涉及微生物检验样品应无菌抽样。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10、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4.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并进行密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1.4.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预包装产品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1.4.5样品储运 根据样品性质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储存、运输,确保样品不被污染及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状况
11、不变。样品在贮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预包装食品按照产品标识贮存要求进行存放,散装水产品需要进行冷藏保存和运输,应使用能达到规定温度的冷链设备进行保存、运输。1.5 检验要求1.5.1检验项目1.5.1.1 淡水鱼虾类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7-1。表7-1淡水鱼虾类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铅GB 2762GB 5009.122镉GB 2762GB/T 5009.153甲基汞bGB 2762GB/T 5009.174无机砷GB 2762GB/T 5009.11GB/T 233725孔雀石绿c农业部公告第235号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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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品 安全 监督 抽检 风险 监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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