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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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 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市区号楼层门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公关公司员工,住市区号楼层门,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每两周可探视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
2、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市区号楼层门号房屋为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现年岁,已超过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
3、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在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
4、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结婚
5、后,双方共同还贷。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市区号楼层门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1.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年月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 4.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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