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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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活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等工程。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并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数据同步传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
3、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第七条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4、(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
5、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以上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前期提交的,可不再提供。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第十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登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系统。(二)建设单位上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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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安徽省 建筑 工程施工 许可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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