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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发包方同意将石英砂加工一线的电气安装任务委托给承包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双方依据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石英砂加工一线电气安装。 1.2工程地点:_ 1.3工程内容:_详见合同附件。 1.4承包内容及方式:_包安装、包验收及全部辅助材料。 1.5工程性质:_设备材料的安装施工工程。 1.6安装工期:_ l.6.1安装工程开工日期:_ 1.6.2安装
2、工程竣工日期:_ 第二条合同文件 施工图纸以及经双方授权工地代表签署的文字性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标准和适用法律 3.1使用标准和规范:_施工图中合同技术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及相关的国家行业规范与标准。 3.2适用法律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河源市东源县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图纸及技术资料 4.1图纸保密要求:_发包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为发包方享有的技术权益,承包方仅限于本项目施工,不得用于其它项目。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认可,不得复印、转借以及以任何形式泄漏给非施工人员或第三方并保证工程完工后及时把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归还给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
3、%承担违约责任。 4.2发包方提供资料:_本施工工程所需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图纸,承包方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调整除发包方代表反对以外;其余均由承包方参照发包方技术附件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自行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3承包方应在竣工之日起20天内或工程验收前提交2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更改设计单、检验报告等有关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发包方档案统一规范,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 第五条甲、乙双方授权工地代表 5.l发包方授权工地代表:_按照合同条款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合法性需发包方书面委任。 5.2承包方授权工地代表:_按照合同条款行使合同约
4、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合法性需承包方书面委任。 5.3甲、乙双方每周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例会,参加例会人员应包括双方项目经理、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例会上承包方应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周计划。发包方、监理对质量、进度作出点评。 第六条双方责任:_ 发包方:_1、负责工程线路线行协调工作。 2、负责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协助承包方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工作。 3、及时按承包方申请的验收时间进行工程验收。 4、负责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的技术交底工作。 承包方:_1、按国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及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
5、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2、制订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工程计划进度、工程各种施工记录。 3、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加强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一切不安全的事故,应由承包方本身负责。 4、承包方应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材料的进出仓记录,如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材料的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方负责。 5、负责提供所供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 6、负责工程验收不合格部分的一切返修费用。 7、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组织的
6、施工质量及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8、及时提供上级统一规范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给发包方。 9、承包方负责安装水、电表,并向发包方支付施工用的水、电费,价格按供水、供电公司的价格执行。 第七条暂停施工、中止施工或重新分包 7.1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发包方需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承包方按要求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处理意见后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恢复施工。 7.2终止施工或重新分包:_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发包方需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
7、方停止施工,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确定无法满足合同进度要求,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将一部分工程量分包给第三方。 第八条工期延误 若合同的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双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发生,如战争、地震及其它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了工期,则合同延期执行,工程延期时间与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 第九条工期提前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如发包方提出要求将工期提前,承包方应尽力确保,并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第十条安装质量和质量检查 10.1工程质量 10.1.1承包方应对施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所提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10.1.2发包方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必须返工重来,费用由承包方
8、自行承担。如果因此引起工期延误,承包方应无条件赶工并完成计划。 10.2质量检查:_发包方代表有权按设计要求和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承包方也应加强自检,并作好必要的检查记录和签证。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的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内容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48小时内发包方代表不到场,承包方可自行隐蔽并视为发包方认可。 第
9、十二条安装工程具备交接条件时,由承包方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发包方组织交接。 第十三条重新检验 发包方代表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重检,并在检验后重新验收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工程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应立即无偿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项目工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480000.00)。 14.2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作价款调整。 14.2.1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工程内容增减。 14.2.2本合同规定之内的工程量,如设计变更后单项工程上下变动在5%以内的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超过5%以上部分按实际结算。 14.2
10、.3发包方代表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价格结算 15.1该工程完工,经发包方验收评定合格,在收到承包方开具的全额建安发票并办理完结算支付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实际结算总金额的90%; 15.2留结算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调试合格满一年后无发现质量问题到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给承包方。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 16.1发包方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人员签字方能有效,并要求在施工前通知承包方。 16.2承包方原则上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但确因需要应由承包方提出具体书面变更资料,经发包方代表同意并签证后,才能做出相应的设计变
11、更。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 17.1本工程完工后,承包方严格执行发包方的验收标准和考核制度,包括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所有验收报告均应由承包方提供检测数据,并由发包方进行复检验收。 17.2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按国家及行业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7.3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17.4.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包括设备)质保期为年,自该生产线正常投产之日起计算满一年。质量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质保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
12、动用质保金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18.1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己完工程:_ 18.2.1合同确己无法履行。 18.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8.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8.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违约 19.1甲、乙双方约定,违约应承担以下经济责任:_ 19.1.1发包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13、,应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向承包方支付。 19.1.2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及本合同附件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金额向发包方支付,且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除非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出现,一方擅自中途停止合同执行或中途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违约金给守约方。 19.3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
14、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5%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索赔 当发生索赔时,可按以下规定向责任方索赔:_ 20.1有正当索赔理由,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0.2索赔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索赔方向责任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0.3责任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要求提供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责任方在20个工作日内未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确认。 第二十一条安全施工 21.1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劳保用品后方可上岗。发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方
15、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协调或由仲裁机构仲裁。 21.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1.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方现场安全调度的协调、管理,并配合相关施工单位积极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发包方有权按500-1000元/次的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保险 22.1发包方负责施工现场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及发包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及其有关费用。 22.2承包方负责自己在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及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23.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3.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相互约定的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发包方执肆份,承包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其它 25.l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25.2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_承包方: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 签约日期:_年月日日期:_年月日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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