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机务-高压风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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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CMEC-LASPP-CT-TJG-50/D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项目高 压 风 机 设 备 采 购 合 同甲方: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乙方:天津市鼓风机总厂 二六年4月28日 合同号:CMEC-LASPP-CT-TJG-050/D目录总 则2第一章 合同标的5第二章 合同价格6第三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7第四章 交 货8第五章 质量与检验9第六章 技术文件、资料11第七章 技术服务13第八章 包装与运输14第九章 保 险15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16第十一章 备品备件18第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19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20第十四章 专利权、版权及其它法律事宜21第十五
2、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22第十六章 其它23附件一: 技术协议25附件二: 通用技术规范书26附件三: 强制备件、随机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27附件四: 交货进度表28附件五: 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29附件六: 履约承诺函30 本合同及其所有合同附件(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CMEC),注册地址为北京广安门外大街178号(以下简称“需方”),与 天津市鼓风机总厂(缩写TG),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古北道1号(以下简称“供方”)的法定代表人于二零零六年4月20日于北京签署。 鉴于(A) 需方与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PLN)(以下简称“业主”)签署了印尼北苏风港2X115M
3、W燃煤电站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将为业主提供一座2115MW的发电厂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项目”);(B) 供方已向需方阐述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源和设备生产资质及能力;(C) 供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已作了全面、仔细的研究,同意接受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将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设备及相关服务。供、需双方就本合同条款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总 则供、需双方均同意本合同签订的依据包括:(1) 需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本合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有关内容及服务;(2) 总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将来可能
4、产生的合同修改所规定适用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上述文件和内容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凡本合同未列入的各有关事项以及合同内容有悖于上述文件/内容之处,均以上述文件为准。本合同的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如下:1)“需方”是指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X。 2)“供方”是指天津市鼓风机总厂 X3)“业主”是指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PLN)。X4)“总合同”是指需方与业主签署的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总承包合同。5)“分包商” 是指由供方将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任何部分的供货所分包给的其它法人。6)“技术资料”是指供方所供设备涉及的设计、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试验、
5、验收和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及软件),以及供电厂正确运行、维护和维修等所有相关文件。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所提供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所有物品。8)“现场”是指业主用以建造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关的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9)“批准”本合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诸如此类的字词应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可和指示。10)“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接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培训、设备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技术澄清。11)“质保期”是指从需方向供方签发每
6、台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TOC(Taking-over Certificate) 之日起到需方向供方签发该台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FAC(Final Acceptance Certicficate)的时间。根据总合同的有关规定质保期为十二个月,如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在质保期内进行了维修或更换,则该设备的质保期将从设备维修或更换后投入运行日起按上述规定重新开始计算。12)“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是指供方完成了下述服务并且所供设备满足下述条件后由需方出具的证明文件:l 通过安装、测试;l 通过了本合同附件一要求的性能实验和现场检验;l 提交了业主认可的标记和/
7、或竣工图;l 提交了运行和维护手册;l 移交了合同要求的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以及专用安装及维护工具;在需方向供方签署最后一台设备的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之前,供方还应向需方提交具有下述内容的文件:1 由供方和他的分包商签发的,声明其合法有效地放弃所有因本合同而产生的、针对业主/需方或工程的索赔和留置的权利; 2 供方需在上述文件中声明,所有关于本合同的、针对供方的索赔和权利主张以及供方所发生的债务已经解决,并且,供方已支付所有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其支付的税款。如果业主/需方要求,供方应同时提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来证明其上述声明。需方提交的上述文件应为英文版
8、,具体格式由需方在办理上述设备接收手续前通知供方。13)“最终验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是指本合同项下所供全部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由需方签发的对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附件一: 技术协议附件二: 通用技术规范书附件三: 随机备件、强制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附件四: 交货进度表附件五: 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如有)附件六: 履约承诺函上述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或者,本合同的英文描述(如果有)与本合同及附件的中文描述相矛盾时,其解释权在需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其它相关的补充文件(含双方达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一切
9、书面同意、确认备忘录、签字的会议纪要等)也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方确认已对本合同签订时的所有合同文件中所列的内容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上述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均由供方自行承担。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分割、转包、分包给第三方。若经需方同意,供方将本合同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分包商,供方仍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供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
10、联机构)。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部件或外购件供货商的名单及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但需方的这些行为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鉴于该项目为涉外工程,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所有所需资料的英文版。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或决定,均指书面的通知。若通知要求对方答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得拖延或延误。除非书面通知中或在其他文件中有特殊约定,对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本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需方将向供方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
11、件的优先次序如下:l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文件、补充协议、会议机要等。如这些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以后签订的为准;l 主合同及其附件;l 本合同文件;l 附件一:技术协议;l 附件二:通用技术规范书。 第一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购买设备为高压风机。该设备将被用于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项目。1.1 供货范围 1.1.1 设备包括 见本合同附件一。1.1.2 技术图纸和资料(见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1.1.3 随机备件、强制备件及专用工具(详见附件三)。1.1.4 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装、调试等的技术指导)。1.2 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且成熟可靠的,符
12、合国家标准及本项目特别要求的技术标准。1.3 进转口材料及配套件按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附件五)执行,未经需方同意不得更改。1.4 本合同设备的总体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供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供应的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总价格为1,008,000.00(大写:壹佰万零捌仟元整)XXX。上述价格包括了所有设备及备件的国内税费、设备出口包装费、出口所需的商检费、工厂试验检验费等的全部费用。分项(分部套)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序号设备(部件)名称数量(台)单价总价备注(含税设备价:万元)1密集成套型罗茨鼓风机:MJL350b69.105
13、4.60轴承采用:瑞典SKF轴承风机包括:风机主体、配套电机、进口滤清器、进口消声器、出口消声器、三通体、安全阀、止回阀、压力表、整体底座、地脚螺栓、隔声罩等。(风机附带:温度传感器PT100、压力传感器、空气过滤指示器)。2配套电机:Y355M1-6 160KW/IP55/F65.2031.20电机采用:南阳防爆电机3隔声罩(加厚型)62.0012.00隔声罩采用:百思产品4随机备件和强制备件免费提供附清单和分项报价5专用工具免费附清单和分项报价6技术服务费 7运杂保费免费/3万天津港/上海港8合计¥97.80/100.8 2.2本合同价为上海/天津港需方指定仓库或船弦的车板交货价,上述价格
14、是含税价(含国内运输保险费)。2.3 本合同价包括需进、转口的材料、配套件价格及相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运输、仓储及通关等费用。一切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国内税费均由供方承担。2.4 除非本合同有其他规定,在供方将货物交到需方指定的地点、需方指定的收货人接收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损坏、损失均由供方承担。2.5除本合同第十三章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供方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2.6若业主要求减少总合同规定的部分设备和/或材料,则需方有权对本合同供货范围及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2.7 如果需要现场技术服务,供方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往返机票及签证费,需方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的食宿并另外补助
15、每天每人20美元。第三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3.1 本合同支付货币为人民币。3.2 付款方式:银行转帐。3.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3.3.1设备款 需方将在供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要求向需方交付设备且设备运抵需方指定港口,并且在收到供方提交(或完成)下列文件(或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供方本合同总价的88%作为完工款:l 供方已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提交了需方/需方设计院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l 供方按本合同附件四交货进度表的要求向需方交付设备;l 需方已收到供方下述文件:(1) 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的签收回执;(2) 供方已提交设备设计手册(设计说明书)、运行手册
16、、维护手册、数字系统手册。(3) 全额增值税发票;(4) 出口产品退税专用缴款书(如果有);(5) 设备见证合格通知单;(6) 国家法定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放行单或商检换证凭单; (7) 需方代表签发的设备接受报告。 3.3.2 质保金需方将在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质保期结束且收到供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2%的质保金,并退还供方的履约承诺函。l 需方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副本。l 供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2 %的正式收据一份。第四章 交 货4.1 交货时间本合同设备交货时间应满足本合同附件四交货进度表的
17、要求。需方有权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供方延迟交货。在延迟交货期间,供方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部分延迟交付设备的质量及外观不受损害、损失。该部分延迟交付设备的交货时间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供方应按需方要求交付,延迟时间在六个月内供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若延迟交货时间超过六个月,则供需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4.2 交货地点:上海/天津港需方指定的仓库、码头船舷(需方将在不晚于交货时间七日前通知供方具体的交货地点)。4.3 交货方式:货物集港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须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执行。4.4收货单位及设备包装:设备的包装、唛头及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附件二通用技术规范书中包装储运规定的要求书写。交货时箱件上还需
18、挂上临时标牌,收货人由需方另行通知。4.5 交货责任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及时交运设备,交付装运单证、填报批次发运表,并承担设备、材料安全卸、放在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货物运抵上海/天津港需方指定仓库、船舷或车板的时间视为供方交货日期,此交货日期为本合同第十一章相关条款计算供方迟交货物违约金的依据。若因设备(包括装运单证、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交付延误而影响供方按期装船发运、延误工程进度,供方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相关条款承担违约金。第五章 质量与检验5.1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向供方派出驻厂代表,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同时,供方必须接受业主工程师来车间
19、见证检验。具体确定的见证点及有关见证检验事宜见技术附件一。供方需提前三个月将这些见证项目的计划执行日期书面通知需方,提前一个月再次确认见证检验的具体日期和地点,并提前10天向需方最终确认见证检验的准确的日期和地点。对于需方或业主的现场见证、检查,供方应协调计划、车间、质量部门密切配合协助需方或业主做好验收工作,免费提供见证检验所需的条件和方便使其履行职责。5.2 若需方或业主代表在监造或见证中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需方或业主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尽快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或是否知晓,供方均有责任及时地向需方报告合
20、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缺陷或问题,不得隐瞒,该缺陷或问题的处理方法需得到需方的批准,但需方对该处理的批准并不解除或减轻供方对该设备的责任。5.3 若需方或业主代表在见证某项试验时,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需对该见证点重新进行试验,则由此产生的需方或业主代表重复见证试验的费用由供方承担。5.4 若需方或业主及时收到通知并书面告知供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试验,或业主/需方在验收日3天前未明确答复参加时,则供方可在需方或业主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证明。5.5 不论需方或业主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试验见证或者需方或业主代表是否认可监造结果和试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本合同规定应
21、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供方对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和有关适用标准应负的合同责任。5.6 货物到达现场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委派工地代表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由业主、需方和供方三方签字认可。供方到现场开箱检验的人员费用由供方自行负担。若供方未能委派工地代表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到达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现场开箱记录作为需方向供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5.7 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
22、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不论是由于哪一方原因造成的,需方均有权要求供方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如此种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是由于非需方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关税等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因修理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费用由需方负责。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或完全履行上述义务,需方有权直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需方有权从供方履约承诺函或质保金中扣除。5.8 若业主、需方及供方三方代表在制造厂共同检验中,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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