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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工作,明确招标人首要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引导招标人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制订本指导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先行先试的原则。第三条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或材料以及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适用于本指导规则。第二章 “评定分离”方案确定第
2、四条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根据本指导规则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定分离申请(详见附表1)。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
3、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第六条 评审因素包括商务(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资信、技术、经济(投标报价)等。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方法确定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不分排名先后。第七条 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5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案,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4、。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二)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用一次性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注明投票理由。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定标候选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票决抽签定标法。定标委员会先采用记名投票并注明理由的方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3名中标入围候选人,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
5、中标候选人。(四)集体议事法。采用集体议事法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五)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一)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信用评价排名(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
6、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结果排名)、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纳税额、财务状况、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二)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及履约能力的考核,可通过考察团队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见面”答辩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招标人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择优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二)纳税额大的企业优于纳税额小的企业;(三)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四)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五)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
7、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六)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评价记录企业;(七)信用评价排名靠前企业优于信用评价排名落后较多企业;(八)定标候选人中报价低的优于报价高的。第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1名。如出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出现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招标人可按照同样的程序和方法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继续选择1名中标候选人。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一)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
8、式并注明投票理由。采用票决定标法的,招标人应将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记名部分予以密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三章 评标第十三条釆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将所有投标人纳入评审范围。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的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响应性要求及实质性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技术、经济、投标
9、报价风险进行分析,注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等。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否决投标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文件。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书面询问核对。第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对每一个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以不排序的形式将定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
10、完成后的3日内,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中应附评标报告(评标专家姓名除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四章 定标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
11、人员、建设单位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第二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既可进入有形市场,也可在招标人自行选定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定标会召开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
12、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并在定标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代表或项目主管人员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评标情况以及对定标候选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提问。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具体方法见本指导规则第二章),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拟中标人、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理由(采用集体议事法时)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13、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诉人提出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纳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报告、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选票原件、统计
14、报表、公证记录(如有)、定标会议录音、录像。第五章 责任与管理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定标机制,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参考样表在“评定分离”评审模式下,本指导规则提供了部分表式样本供招标人参考。附表1:评定分离申请报告附表2:推荐的定标候选人附表3:票决
15、定标选票(样本)附表4: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样本)附表5:(工程名称) 招标定标结果公示附表6:定标报告附表1评定分离申请报告工程名称工程概况采用评定分离的主要原因拟选用的评标办法拟选用的定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报告时间 年 月 日招标人(盖章)报告时间 年 月 日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附表2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推荐方法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序号投标人名称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评标委员会签名:评标专家保留意见专家姓名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
16、的情况(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专家签名备注:本表由评标委员会填写,推荐方法是指评标时选用的办法(定性、定量、定性+定量)附表3票决定标选票(样本)招标项目名称:名次支持的投标人支持理由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定标委员签名: 年 月 日附表4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样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投票情况本轮得分排名第1名第2名第3名123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时间:- 20 -附表5(工程名称) 招标定标结果公示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一、招标人: 二、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 评标时间:年月日五、定标方式: 定标时间:年月日六、定标
17、结果公示:拟中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报价工期(日历天)质量目标确定拟中标人的主要依据其它公示内容:七、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八、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公示的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在招标人异议回复或明确拒绝异议受理后十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九、其它事项:附表6定标报告项目编号: 定标时间: 年 月 日目录内 容工程概况和数据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地点结构类型招标方式质量标准定标委员会名单(如有)附: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现场的视频光盘。
18、评标报告附评标报告定 标方 法见招标文件 定标过程介绍一、基本情况:二、重大异常情况:定标委员会确定的拟中标人拟中标人:理由如下: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定标成员签字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下表中签名:姓 名在定标委员会中承担的工作个人保留意见备注:此报告应附前述适用附件,以及定标会议现场视频光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推进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19、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落实建设工程招标人首要负责为核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原则,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着力在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努力在我区率先形成经验和制度,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评定分离”提供示范。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引导招标人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体现“项目招标人负责制”,真正实现责权统一,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三、试点范围(一)试点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喀什地区、和田
20、地区(二)试点项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或材料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四、工作步骤(一)精心准备,开展试点(2020年12月初)试点地州根据工作要求,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工作。(责任单位:试点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试点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启动试点,推进落实(2020年12月中旬)试点地州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试点工作,通过实施具体的项目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招标“评定分离”
21、的方法。(责任单位:试点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试点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总结提练,逐步完善(2021年6月底)对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及时总结提炼试点经验,逐步在试点地州范围内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工作。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的各项制度,将“评定分离”试点做法经验材料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试点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州要充分认识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分工,协力推进试点工作的落实,确保试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二)加强沟通协调。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联系,信息互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招标“评定分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落实工作举措,形成试点工作合力。(三)确保试点成效。认真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试行),集中精力研究“评定分离”试点任务,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认真总结,抓出成效。试点地州试行招标“评定分离”模式取得阶段性成效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试点地州实际应用的基础上,在自治区范围内逐步推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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