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简单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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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简单版 股权代持协议简单版 甲方(被代持人): 乙方(代持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的10%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由乙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与芜湖睿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授予
2、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对有限公司仅享有股东分红权益。 2、甲方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本协议同时具有授权书效力,授权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无需另外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即可自主行使决策权。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0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5、在乙方代持股权期间,因乙方的名义股东身份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3、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给予足额补偿。 第五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六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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