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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礼与刑的统一,礼与刑的起源就是法律的起源。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的作用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首先,二者有着同一性方面。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体现的都是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与利益。二者互为表里,礼是刑的基础,刑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符合礼的言行,也就得到刑的认可和保护,违背礼的言行,自然会受到刑的否定和制裁。其次,二者又有着差异性方面。第一,表现在它们的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它从正面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做,不可怎样做,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规范,它从反面告诉人们不可以怎样做,对违犯者实施严厉的制裁,“惩恶于已然”。礼和刑从不同角度维护着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
2、会秩序,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则入刑”。第二,表现在礼和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主要适用于奴隶主贵族范围,刑主要适用于庶人范围,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
3、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内容: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
4、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性质和作用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
5、用刑罚。礼的内容和性质(1)内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 精神原则 以及 言行规范 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
6、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中国上古时期社会里,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贵族之间的关系,二是贵族与平民、奴隶之间的关系。礼主要用于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指引、规范的功能;刑主要用以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平民和奴隶的行为,具有暴力的性质。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3 页 -者性质有别,对象有异,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此之义。礼与
7、刑,都体现了立法者的利益意志,建立和维护了宗法等级关系。但二者发挥作用的形式却不同:礼在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在于禁止邪恶,处罚犯罪。同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适用不同的情形。周礼作用的发挥,需要刑的配合,还需要其他规范和手段的共同作用,从而构建为“礼治”体系。(1)周公制礼。礼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的礼是西周初期大政治家周公旦在继承、整理和增删夏商的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而形成适合西周统治需要的,维护奴隶制宗法等级制度的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礼的本质。同夏商政权相比,西周的领土范围更为辽阔,人口也有所增加,为了巩固姬周政权,周公创建了奴隶制的宗法等级
8、制政治制度,即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多层次的分封,从而在奴隶主贵族内部,形成了从周王到诸侯,从诸侯到卿、大夫,从卿、大夫到士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式的上下级结构。这种制度是在奴隶主阶级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将人们之间血缘上的尊卑关系、政治上的上下级关系和经济上的赐予与接受赐予关系联系在一起,其本质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等差性。而周礼作为调整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内部人们行为规范的典章制度,既是维护这种制度的道德规范,也是维护这种制度的法律规范,自然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差性,这就是周礼的本质特征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执政,司寇吕侯奉命制定吕刑(亦称甫刑)。吕刑是我国一部古老的法律文献,其
9、主要内容是增加惩罚犯罪的法律条文,确立赎刑制度,规定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守则,比较突出地贯彻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的作用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首先,二者有着同一性方面。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体现的都是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与利益。二者互为表里,礼是刑的基础,刑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符合礼的言行,也就得到刑的认可和保护,违背礼的言行,自然会受到刑的否定和制裁。其次,二者又有着差异性方面。第一,表现在它们的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它从正面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做,不可怎样做,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规范,它从反面告诉人们不可以
10、怎样做,对违犯者实施严厉的制裁,“惩恶于已然”。礼和刑从不同角度维护着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则入刑”。第二,表现在礼和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主要适用于奴隶主贵族范围,刑主要适用于庶人范围,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当然,“礼不下庶人”并非是说庶人就完全不受礼的约束,而是说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庶人)。例如,按照礼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青年男女自己不可自由恋爱,甚至成婚之前不得相会。但这种礼主要是约束奴隶主贵族成员的,至于平民百姓则“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11、”这表明,庶民百姓的未婚男女可以幽会私奔,不受限制。当然,庶人之间也并非完全不受礼的调整,只是自有适合于他们生活需要的礼予以规范而已。“刑不上大夫”也并非是说奴隶主贵族犯罪就绝对不受法律制裁,实际上,即使奴隶主中的王公贵族触犯周王的尊严或安全,危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只不过是他们犯罪时可以享受到庶人们享受不到的种种特殊待遇,如“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是。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即指对于需要处以死刑的王公贵族人物,应当将他们秘密地处死,而不能象平民百姓那样在闹市执行,更不能暴尸三天。后来对犯有死罪的王公贵族,由君主令其自裁,也成为
12、一种待遇,这样做完全是为了维护贵族们的整体尊严。并且,一般不对奴隶主贵族处以残害肢体的肉刑,尤其是不处以宫刑,即所谓“公族无宫刑”。也就是说令人断子绝孙的宫刑不适用于王公贵族。“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逢诉讼时,王公贵族及他们的夫人不必出庭受审(由其代理人代替出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奴隶制法律是公开标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的。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秩序,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对妨碍统治阶级利益的活动进行制裁的工具。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国家统治职能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和律,原来是有区别的。法,如“法度”、“法则”,涵义比较广泛。律,是指具体条文。管子七臣七主:
13、“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律,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对律的随时补充。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但这种区别,就是在古代也并不严格,法与律往往通用。近数十年又经常把法与律合为一个名词,称为法律。在中国历史上,法起源于礼和刑。礼,可能在原始社会已经有了,是当时维持社会秩序的风习。到了阶级社会,礼有了发展,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荀子礼论篇对礼的出现和发展有所解释。按他的说法,礼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为什么要制定礼呢?他认为是客观的“物”和人的“欲”之间有矛盾。为了防止“欲”的无限扩大,把
14、“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发生斗争,才制定礼,进行约束。荀子讲礼的最大意义在于一个“分”字,使上层社会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荀子的说法是可取的,但礼大体上可能是由古代社会风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显示贵族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周朝兴起后,礼的规定日趋复杂,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与礼相对,是专为下层社会而设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很多人为这句话作解释,分歧很大,但礼和刑的对象不同是可信的。在刑的内容上,反映出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传说皋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坏事不承认、贪污、杀人列为惩罚的对象,无疑是对一切危害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人绳之以
15、刑。商朝虽然有 汤刑,但是殷纣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周朝法网更密,周穆王命令吕侯作吕刑,律文多达三千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3 页 -春秋时期已经有了关于汇集法律条文的刑书。但是,在是否公布这种成文法上,曾发生过争论。公元前五三六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诸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对,理由是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发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子产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照样公布。三十年后,叔向所在的晋国也把他们的刑书公布了。那是晋国的执政者赵鞅、荀寅干的,史称“铸刑鼎”。内容是公布范宣子所作的刑书。这一次引起了孔子的反对,理由同当年叔向提出的差不多。春秋时期,社会变化很大,礼既已徒具形式,刑的本身也须变革。郑、晋两国铸刑鼎,把刑法公开化,表明了两国统治阶级提高刑法的地位,从而加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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