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笔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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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庭审笔录-第 9 页庭审笔录时间:2012年7月10日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第十法庭案由:离婚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员:李珉琳 书记员:毛心格记: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李雪、被告徐浩然到庭就坐。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就坐。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原告李雪,诉讼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徐浩然,诉讼代理人刘伟,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
2、:无异议。原(代):无异议。被:无异议。被(代):无异议。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
3、通讯工具。(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原:听清楚了。原(代):挺清楚了。被:听清楚了。被(代):听清楚了。长:(敲击法槌)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 市 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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