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高法院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法客帝国定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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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 18 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法客帝国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情介绍:一、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八建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隆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青岛中院调解书确认,国隆置业公司应支付南通八建公司工程进度款7300 万元。二、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宜林公司”)与国隆置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隆置业公司支付海宜林公司借款本金计20830 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审理期
2、间,山东高院作出(2014)鲁商初字第414 号民事裁定,冻结国隆置业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20 93 账户(下称“案涉账户”)存款 2 亿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海宜林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另查,资金监管中心、国隆置业公司、中国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3 年 7 月 22 日签订了监管协议,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 年 9 月 8 日,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关于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称,监管账号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3 页 -20 93。在未取得房屋前,商品房预售资金在法律上
3、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不属于开发商。四、2016 年 2月 29 日,南通八建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银行账户是居民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公积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是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不能用于清偿国隆置业公司的债务。故请求:解除对国隆置业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五、山东高院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冻结、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国隆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作出(2016)鲁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下称“鲁7 号裁定”),驳回南通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六、南通八建公司不服山东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鲁7 号裁定。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为其他债权人
4、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南通八建公司的复议请求成立,故裁定:撤销鲁7 号裁定。裁判要点及思路: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同阶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本案中,南通八建公司系昌盛花园二期工程施工企业,根据青岛中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2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等内容,可以认定调解书所涉工程进度款属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围。该工程进度款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3 页 -工,如果不及时支付
5、,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故工程承包商南通八建公司请求解除对该监管账户内工程进度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面对以银行存款为执行措施的对象时,应注意明确该存款性质能否被执行。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地应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
6、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因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所以,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项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中明确规定,“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即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3 页 -中“商品
7、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二、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存款申请执行措施时,遇到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措施的权益的,应证明该账户内存款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执行的范围。(请参看本文延伸阅读中关于法院不能执行存款账户类型的汇总)相关法律: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能否被执行,当事人怎样选择法律救济策略,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法律法规有关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的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预判存款账户能否被执行,以供读者参考。1、银行贷款账户: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8、2014 执他字第 8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 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3 页 -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
9、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2、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法条索引】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13 页 -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
11、执行。3、承兑汇票保证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 200021 号)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4、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
12、题的规定(法释 19974 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13 页 -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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