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辊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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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辊买卖合同 胶辊买卖合同 买方:_合同编号:_ 签约地点:_ 卖方:_签定时间:_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煤炭品种:_ 2.数量及交货期限:_ 2.1数量:每船_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质量标准: 3.1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装运港及到达港:_ 4.1装运港:_ 4.2到达港: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_ 5.1收货人:_方。 5.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2、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果为验收数量。 6.2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
3、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人民币计价 7.1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吨(含税)。 7.3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700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x2 奖: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x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硫超于1.0%可拒收。 7.5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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