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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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9 页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王素芳,女,1952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 C座 2 层 222 室。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 2 层 208 室。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 元;
2、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案由:原告王素芳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 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 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 2015 年 7 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
3、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9 页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 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 年4 月 16 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
5、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 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 100元,共计消费 1577 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9 页 -年 4 月 16 日,被告民众公司向其出具发票一张,载明:”付款单位王素芳,品名采瑞玛咖咀嚼片,数量 1,单价 648 元,品名汉诺金 5190,数量 1,单价 929 元,金额合计 1577元。”被告民众公司在发票联上盖章。原告王素芳提交的京东商城网页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商品名称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京东价
6、格为 979 元,网页宣传商品二合一配方,防治心脏病。原告王素芳提交的商品实物”采瑞玛咖咀嚼片”,商品外包装注明挥洒生命活力,缔造和谐生活,净含量0.8g/片*50 片/瓶,配料表玛咖粉、麦芽糖醇、硬脂酸镁,贮藏方法存放在阴凉干燥处,执行标准SB/T10347-2008,保质期 24 个月,产地北京市,生产日期见瓶盖内。商品”采瑞玛咖咀嚼片”外包装未标明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地址截屏显示:公司名称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环以内四道口路11 号 2层 208 室,联系人姓名董心悦。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关店记录显示:店铺名称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店铺类
7、型专营店,开通时间2015-03-09,店铺状态停用,停用原因合同到期,停用时间 2015-12-09。庭审中,原告王素芳陈述其购买的商品”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但是网页宣传中却宣传具有医疗功效,防治心脏病,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被告京东公司陈述原告王素芳购买涉案商品后,未及时与被告京东公司联系,导致直至起诉时被告京东公司才知晓案件情况,被告民众公司已经从被告京东公司撤店,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9 页 -无法联系对方获取有效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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