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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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某市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XXX项目监理部二OO 年 月 日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单位工程情况、建设规模、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情况;1.2工程地质、水文情况; 1.3开挖深度、土方工程量等; 1.4场地周边环境等等。 二、编制依据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4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及有关批文(各种批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勘报告等);2.5已经审核审批的监理规划;2.6施工现场的
2、高压线、电话线、地下管线(管道、电缆等),地下构筑物、地下埋设物以及邻近区域内的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情况的调查资料;2.7广东省湛江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2.10某市城建规划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2.11某市邮政信息综合楼基坑支护设计图纸;2.12根据总平面图中的测量控制点和规划红线、基坑支护设计图纸等。三、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控制3.1施工准备阶段3.1.1审查施工方案,主要审查土方开挖路线、顺序、范围、底部标高、边坡坡度,排水沟及集水井位置、挖去土方的堆放
3、地点、施工机具、劳动力安排等是否满足施工要求。3.1.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3.1.3开挖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3.1.4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3.1.5根据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面05m,然后才能开挖。3.1.6施工机械所经过的道路、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或加宽等准备工作。3.1.7合理选择配置土方施工机械,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件,土壤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
4、综合考虑,以能发挥施工机械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3.1.8应根据作业区域工作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地形起伏等情况确定施工区域运行路线。3.1.9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修整边坡坡度和清理等工作应配备人工进行。3.2施工阶段3.2.1根据场地土质类别,按施工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开挖坡度、分段长(宽)度、分层厚度,并加强边坡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3.2.2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路线及开挖深度,然后分段分层均衡下挖。3.2.3检查排水系统,避免地表水流入开挖的坑或槽内;在坑或槽内分级设置排水沟或集水井,将地下水及时排出坑外3.2.4土方开挖过程中,严禁碰撞
5、工程桩,如工程桩露出坑底过高,应截桩后再继续开挖。3.2.5采用推土机开挖时,一般应从两端或顶端开始(纵向)推土,把土推向中部或顶端;暂时堆积,然后再横向将土推离坑(槽)的两侧。3.2.6采用铲运机开挖时,应纵向分行、分层按照坡度线向下铲挖,但每层的中心地段应比两边稍高一些,以防积水。3.2.7挖土机沿挖方边缘移动时,机械距离边坡上缘的宽度一般不得小于基坑(槽)和管沟深度的1/2,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3.2.8开挖基坑(槽)和管沟,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如不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地基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不挖,以便在找平后,由人工挖出。3.2.9暂留土层:一般铲运机、挖土机挖土时,
6、为20cm左右;挖土机用反铲、正铲和拉铲挖土时为30cm左右为宜。3.2.10在机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应配合人工随时进行挖掘,并用手推车把土方运到机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时挖走。3.2.11开挖出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应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走,避免二次搬运。3.2.12雨季施工:在雨期开挖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经常对边坡、支撑、土堤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3质量标准3.3.1保证项目: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场地的基土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3.3.2允许偏差项目见
7、下表: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表面标高0、50用水准仪检查2长度、宽度0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用经纬仪、拉线或尺量检查3坡度不允许坡度尺检查3.4成品保护3.4.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3.4.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3.4.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请当地有关
8、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线、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坏管线,造成严重事故。3.5应注意的质量问题3.5.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3.5.2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果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30c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3.5.3施工顺序不合理: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开挖土方,应注意宜先从低处开挖,分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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