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pdf
《2022年2022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2022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pdf(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并在本市居住满 5 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
2、划、分步实施;级差租金、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街
3、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9 页 -2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
4、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便利、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齐全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
5、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县(市)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6、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七)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八)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9 页 -3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
7、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示范项目;(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八)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二条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
8、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
9、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9 页 -4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其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10、满 3 年;(二)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持有本市居住证和用工合同满5 年,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2 年;(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四)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
11、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七)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5 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9 页 -5(五)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
12、政策的。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等,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年2022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2 昆明市 公共 租赁 住房 建设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