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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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来源:作者:发布时间: 2011-03-21 关键词 : 理财产品 / 质押 / 公示 / 优先受偿权 / 强行平仓内容提要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现实中也有质押的需求。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定,理财产品质押也无法进行公示,不具有对抗作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笔者建议制订行政法规来确立理财产品的质押权,通过网上进行质押权公示。质权人可以不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直接实现债权的抵销权。在理财产品质押制度中,除非委托理财合同有约定,债权人不能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概述(一)商业银行
2、理财产品的概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可分为: 1.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投资者购买了这类产品,就意味着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2.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
3、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诱惑并存”的理财产品。3.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这类产品在保证本金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浮动收益,投资者在存款的基础上,向银行出售了期权收益权,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权收益的总收益。4. 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资信,所以很多机构都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来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产品有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国
4、债、企业债券等等。商业银行在承销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于证券市场上的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当然,也有很多人对于商业银行承销此类产品提出批评,认为银行有出售信誉之嫌。(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概念及性质所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投资者以理财产品为标的而设立质权,以此来对自身债务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对理财产品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大类。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与股票、债权、提单等质押属同一类型。(三)可以质押的理财产品的种类按照以上分类,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最适合质押的
5、,因为这两种产品到期后可以收回本金,不存在一点风险,完全可以担保主债权。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质押的话,必须降低质押率,使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下降。对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不能直接在商业银行设定质押。这些产品实际上也是可以质押的,但应在其发行机构办理质押。(四)理财产品的质押只是一种应急手段,不是一种常态的融资方式一般来说,设立质押的目的,是因为债务人急需资金,通过设立质押,为债务人取得融资。但在理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6、-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产品质押中,出质人并不缺少资金,只是已将资金转化为理财产品。从投资收益来看,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仅仅是高于存款利率,很少有超过贷款利率的,甚至还有亏损的。如此算来,投资者不可能先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然后再用理财产品质押取得银行贷款,因为这样投资者要多支付利率的差价。因此,以理财产品设立质押,并不是常态上的融资方式,只能是在投资者购买了理财产品之后,为了应对一时的资金之需,临时向银行借款而采取的质押。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必要性1. 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投资方式。2. 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往往是人们手里最后的“活钱”。3
7、. 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间很难回赎,也很难转让,由此就产生了融资需求。4. 理财产品质押可以实现其财产价值,也符合商业银行利益。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可能性1. 理财产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财产权的范畴。2. 理财产品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3. 理财产品是可设质的权利。四、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现实情况及法律障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可质押的理财产品非常少,只是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据对1500 多只银行理财产品的调查,其中只有98 只明确表示可以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为质押物,办理质押贷款手续。主要集中在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1
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障碍: (一)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3 条列举了 6 种可质押的标的。除了物权法中列举出的6 种可质押的权利标的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进行质押。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进行规定,所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不论从哪个角度上看,在现阶段都找不到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财产品不能作为质物。(二)理财产品质押无法满足公示性的要求关于质押的公示方式,我国物权法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有两种形式,即以交付或登记,且交付或登记是质
9、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在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是理财合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手中并没有所谓的“权利凭证”,所以其不存在交付“权利凭证”的情况。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近些年来新兴的金融产品,再加上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各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并没有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登记机构,也就不存在向相关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情况。所以,即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其在公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三)理财产品质押不具有对抗作用,在优先受偿上存在法律障碍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实际操作中,银行通常采取冻结止付个人理财资金账户的措施,虽然这种操作可以很
10、好地控制个人理财资金账户及其对应理财资金,但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对质押担保进行公示的效果,往往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行为,因而债权人就理财产品优先受偿的目的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2 作为质权人的商业银行,不知什么时候就会遭到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押,却没有办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进行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优先受偿无法真正实现。对抗作用和优先受偿权是质权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质权设置的重要目的,没有对抗作用和优先受偿权,质权的行使就相同虚
11、设,也违背质权设立的初衷。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四)理财产品质押没有质权保全权物权法第216 条规定了质权保全权。理财产品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其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迅速变化。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规定,所以质权保全权也无法应用于理财产品,当出现理财产品价值下降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同时在现实操作中也没有相应的做法来保护质权人即各商业银行的利益。由于质权保全权关系着
12、各商业银行的切身利益,因此,质权保全权得不到保护这也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之一。(五)理财产品只能在发行银行质押,不能成为通用的可质押标的从现有的少量的可质押的理财产品来看,投资人只能将理财产品质押给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不能向其他银行质押,更不能成为非银行债务的质押标的,这就使得理财产品的质押产生了很大的局限性。从现在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各商业银行均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本商业银行的质押行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权利进行质押,无论在哪家商业银行质押都无本质上的区别。与理财产品性质相类似的证券、股票等其他权利质押规定中也鲜见含有限制选择质权人的规定。如果理财产品能
13、够成为可质押的标的,那么它就应当是通用的,不仅在发行银行可以质押,在其他银行也可以质押;不仅可以担保银行债务,也可以担保非银行债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为法律保障上存在障碍,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能够控制理财产品的变现资金,通过这种便利实现优先受偿,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的债权人没有任何办法对理财产品实现优先受偿。五、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的构建(一)立法的构建我国物权法第223 条除列举了可质押的6 项权利之外,还做了一个开放式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在短时间内无法修改物权法或制订其它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在物权法第223 条的授权之下,制订新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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